社科网首页|论坛|人文社区|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2-23 12:22:34 来源:广电总局网站
2011年11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签发第66号令,公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