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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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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代新闻自由观念的三个起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26 14:34:00 来源:《新闻记者》2014年第12期

                                试论现代新闻自由观念的三个起源

                                                           作者:姜华

  【本文提要】自弥尔顿等人为出版自由争辩之后的两三个世纪,新闻出版自由成为欧美诸多一流思想家关注的重要课题。事实上,近代以来,欧美思想界关于新闻自由的理念多有争论,而争论的起因在于——从思想史上看,新闻自由至少有功利主义、社会契约论、折衷派三个不同源流。起源不同,理解当然有异,这是后世新闻自由论争不断的原因所在。 

    【关键词】功利主义;社会契约;柏林星期三学会;新闻自由 

    【作者简介】姜华,系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新闻学博士。 

    

    自英国思想家约翰·弥尔顿等人为出版自由争辩之后的两三个世纪以来,新闻出版自由成为欧美思想家关注的重要课题。事实上,近代以来,欧美思想界关于新闻自由的理念屡有争论,而争论的起因在于——从思想史上看,新闻自由至少有功利主义、社会契约论、折衷派三个不同源流。起源不同,理解当然有异,这是后世新闻自由论争不断的原因所在。例如,在为何维护新闻自由、如何维护新闻自由等问题上,诉诸功利主义还是依据社会契约成为不同思想家的重要分野;而要不要新闻自由,要拥有什么样的新闻自由,又成为新闻自由折衷派的论析焦点。所有的这些争论,都与自由主义理论体系本身的纷繁复杂密不可分。 

    从自由主义的立论基础看,它至少可以分为两大流派:一为功利主义派,启蒙运动时期的许多思想家,如弗朗西斯·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大卫·休谟(David Hume)、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nick)、亚当·斯密(Adam Smith)等皆可归入此中,当然其中最著名的是杰米里·边沁(Jeremy Bentham)和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二为社会契约派,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约翰·洛克(John Locke)、本尼迪克特·斯宾诺莎(Benedictus de Spinoza)、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等均属此列,当代社会契约论自由主义的代表则是罗尔斯(John Rawls)、诺齐克(Robert Nozick)、德沃金(Ronald M.Dworkin)、拉兹(Joseph Raz)等人。 

    在内在理路上,两派思想家对自由主义的认识存在巨大分歧,导致其对新闻自由观念的分析也有很大差异。而思想观点在自由与保守之间摇摆不定的“柏林星期三学会”的思想家们,对新闻自由感情复杂,既体认到其价值,又对其消极作用给予强调。这些近代以来的新闻自由观念,在新闻理论及实践中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成为现代新闻自由观念的三个重要理论来源,当然也成为后世新闻自由聚讼纷纭、争论不断的源头。 

    一、功利主义视野中的新闻自由 

    英国思想家大卫·休谟是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功利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其有关新闻自由的观念即是建基于其功利主义思想之上的。1741年,大卫·休谟在其一篇论新闻自由的短论中写道:“没有什么比我们这个国家中人们所享有的极端新闻自由更易使外国人感到吃惊了。”①休谟认为,在这种极端自由的状况下,新闻报道与政府决策针锋相对:若政府决定战争,新闻则鼓吹和平;若政府倡导和平,新闻则鼓动战争。在他看来,当时的英国人所享有的这种特权是其他任何欧洲国家国民所未能享有的。休谟认为,这种新闻自由之所以能够在英国存在,是因为英国确立了将“少许的君主制和自由”掺和在一起的混合政制,在这种政治制度下,自由更加充分。而为了防止专制独裁凌驾于人民之上,“必须经常鼓舞人民的精神意气,必须利用宫廷害怕人民的心情遏制其野心”,为实现此目的,新闻自由是最有效的手段:“通过新闻自由,整个民族的学识、智能和天才可以用来维护自由,激励人人都来保卫自由。”②大卫·休谟的思想具有鲜明的功利主义倾向,在他看来,政府的目的在实施正义,维护安宁与秩序,而新闻自由保证了政府不至于偏离其正确方向。同时,他也担心无限的新闻自由对社会造成损害,不利于政府目标的实现。 

    与休谟相比,功利主义思想在边沁那里体现得更为充分。在政府的起源和主权的来源上,功利主义者持一种经验主义的认识论,这与社会契约论的先验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契约论假设主权者的权力来自其与人民之间签订的契约,并因此组建政府实施治理——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恰如休谟所言,“假若这些理论家放眼世界,他们就看不到任何符合其观点的事实,或可以保证如此优美和富于哲理的体系得以存在的环境”,“几乎所有在历史上留有一些记录的政府开始总是通过篡夺或征伐建立起来的,或者二者同时并用,它们并不自称是经过公平的同意或人民的自愿服从”。③边沁的观点与此有相似之处,他也不承认政府来源于主权者与人民之间的社会契约。在他看来,人类社会可分为两种状态:一为自然状态,这是人类与万事万物“不分彼此、混在一起”的状态;二是政治社会,在此状态中,“一群人被认为具有服从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集团的习惯”。④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之所以不同,在于前者缺乏服从的习惯,而服从的习惯恰是后者得以形成的必不可少之条件。那么,为什么人们必须服从一个人或者一个集团呢?在边沁看来,因为“遵守诺言,就会获得利益,避免损害,其好处会大大超过对如此多的惩罚所造成的损害的补偿”,“必须服从,就是因为这是出于它们的利益,他们有义务去服从,而不是出于别的理由”。⑤在此基础上,边沁将其功利思想一般化,作为所有行动的指南。他认为,功利原则是“不用依赖于任何更高的理由。这个原则本身就是解释任何实践问题的唯一和完全充分的理由”。⑥ 

    与之相关,边沁的新闻自由思想也具有功利主义色彩。1820年,西班牙马德里的报纸编辑因为批评马德里警察系统、介绍对抗政治会议的法律而遭到起诉,对于这种公然破坏新闻自由的事件,边沁大为震惊。随后陆续写出四封致西班牙人民的公开信,为新闻自由和公共讨论辩护。1821年这四封信结集为《论新闻自由与公共讨论》正式出版,边沁的新闻自由思想主要体现在这本小册子中。边沁认为,涉及官员的新闻,无论多么粗俗,只要不是谬误的和没有根据的诽谤,没有任何理由给予惩罚。新闻自由是对少数人的统治进行监督的方式,它可以形成一种权力控制机制,而这对于好政府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新闻自由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会导致什么样的祸害,它对于“善”都具有重要的价值。针对新闻自由会“引起危险”和“没有必要”两种观点,边沁也作了有力回应。在他看来,“所有的自由,都或多或少存在危险,所有的权力亦存在危险。权力是最危险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力是否应该受到新闻自由的监督。在政治共同体中,新闻自由是最有效力的,凭借它,所有阶层的人都能够拥有最大的幸福”。⑦退一步讲,如果将这种新闻自由弃之不用,人们就会求诸公共集会时的言论自由,而后者显然比新闻自由更加危险。对于“新闻自由对好政府没有必要”的观点,边沁认为,无论是什么样的统治者,由于人类自私自利的本性,他们始终会将自身的最大幸福置于中心地位,而绝不会将其治下的人民放在心上。而拥有了新闻自由的人民,才能够获取广泛的信息,才能使得统治者的不当行为受到约束,促成好政府的出现。由此可见,边沁维护新闻自由的理由和目标,正是在于功利原则及其所具有的好处——最大幸福。

  二、社会契约派的新闻自由观 

    如果说功利主义思想家视野中的新闻自由指向公共善、社会安宁和个体的最大幸福,那么社会契约论者的新闻自由则毫无疑问地指向民主价值,这一点在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的思想中体现得最为突出。杰斐逊相信政府是建立在人民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在1807年6月14日,致信约翰·诺韦尔的信中,提到没有关于社会组织建立政府的好著作,为此他向后者推荐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以及悉尼、普里斯特利关于政府第一原理的论文,由此可以看出他对社会契约理论的认同。杰斐逊在《致爱德华·卡林顿》的信中有如下一段话: 

    人民是他们的统治者的唯一监督者,甚至他们的错误也有助于促使统治者恪守他们制度的真正的原则。过于严厉地惩罚这些错误,就等于压制公众自由的唯一捍卫者,为了防止人民进行这些不合常规的干预,必须发展新闻事业,通过报纸使他们充分了解国家大事,并且努力使这些报纸深入到整个人民中间去。既然我们政府的基础是人民的意见,首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持那个权利。如果让我决定我们是应该有一个政府而没有报纸好呢,还是有报纸而没有政府好?我会毫不犹豫地主张后者。⑧ 

    以上这段话很好地体现了杰斐逊的新闻自由观。合法的政府是建立在民意基础之上的,人民有权利对其统治者进行监督,而监督的工具就是新闻事业。当然,他也意识到了滥用新闻自由有可能产生的危害,“没有比放纵滥用新闻而至于谎言连篇,更为压制新闻自由,而使国家完全丧失新闻的好处的了,这是一个令人伤感的事情”。⑨但即使在他个人饱受诽谤的情况下,他也仍然持有坚定的新闻自由理念:“人民在抵抗最近新闻的滥用时所表现的坚定性,他们表现出来的区分真假的识别力,表明人们可以放心地信任他们,让他们听到每一种真话和谎言,并且做出正确的判断。”⑩杰斐逊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坚决捍卫,还体现在1799年他与麦迪逊一道反对时任总统亚当斯主导于前一年通过的《防治煽动法》的过程中。学者马凌认为,杰斐逊的新闻自由思想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他提倡相对自由而非绝对自由,不仅重视报纸反映舆论的作用,而且看重统治者利用报纸影响舆论,在宽容诽谤的同时又时刻对煽动诽谤保持警惕。[11]这样的分析很有道理,杰斐逊有关新闻自由的思想之所以前后多有不一致之处,那是因为在他的思想深处,新闻自由远远不是追求的最终目标,因时因地对新闻自由给予不同解释,目的只有一个:通过新闻自由促进民主制度的完善,这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政府合法性来自人民授权的核心思想。 

    社会契约论相关思想,在欧美思想界、各国政府中有巨大影响,尤其是摆脱殖民统治的美国,更是深受其影响。托马斯·杰斐逊对于新闻自由应致力于民主政治、民主制度的观念,无疑也是社会契约思想的体现。杰斐逊是欧美政治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其基于社会契约论的新闻自由观念,对于西方尤其是美国自身后世新闻业的运作产生的影响,持久而深入,直到今天依然是人们分析美国新闻业的重要理论资源。我们从当代美国新闻学者赫伯特·甘斯(Herbert J. Gans)的《民主与新闻》(Democracy and the News,2003)、迈克尔·舒德森(Michael Schudson)的《新闻社会学》(The Sociology of News,2003)、《为什么民主需要不可爱的新闻界》(Why Democracies Need an Unlovable Press,2008)中,仍然能够看到这一思想源流的影响。 

    三、折衷派的自由争论 

    其实除了上文论及的休谟、边沁这样出于功利目的、杰斐逊等人出于巩固民主制度为新闻自由进行辩护的思想家之外,启蒙运动时期的许多思想家,更应该被称为新闻自由的“折衷派”——他们既看到其不可阻挡的发展潮流,又对新闻自由持保留态度。这种矛盾心态在德国启蒙运动的重要组织“柏林星期三学会”的成员对新闻自由的争论中有典型表现。 

    “柏林星期三学会”又称启蒙之友学会,是德国启蒙运动高潮中于1783年成立的,1798年10月解散。因“大多数学会成员不是身居要位就是在思想界卓有影响”,[12]又因为学会“避免纯学术研究和娱乐性的交谈,偏爱由实际问题所引发的有启发的反思”,它在德国启蒙运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学会中有些思想家,如弗里德里希·尼古拉、克里斯蒂安·多姆和摩西·门德尔松,持完全的新闻自由观点。他们将“启蒙看作所有状态的自由过程,强调个人的自治能力,质疑任何形式的新闻控制”。尤其如著名出版家尼古拉所言,“在我看来,新闻自由在整个德国都遭遇压制,真相与幸福的恐惧来自(对新闻自由)最低限度的限制,而非新闻自由的大幅提升”。海默斯(Eckhart Hellmuth)认为,尼古拉并非因为自己是出版商出于自身利益而呼吁完全的新闻自由,在其思想中,“新闻自由是不可转让的人类权利,它对于世界的启蒙必不可少”。[13]但是学会的另一部分会员,如斯伐雷茨(Svarez)则认为要对新闻自由给予限制。在他看来,对于新闻检查和新闻自由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对于已经启蒙了的人,我支持不受限制的新闻出版自由;而对于一般民众,我认为高度警觉的新闻检查是必须的”。泽勒(Selle)持有相似的观点,他认为对未经启蒙运动洗礼的人给予新闻自由是对这种自由的误用。[14]此外,学会中还有一些人,如克莱因(Klein)认识到新闻出版自由对于国家发展的价值,但也提出“我们也必须留心不要通过轻率或卑鄙的使用把它置于危险之中……并非每个真理对一切时代、一切情形都同样有用”。[15] 

    德国“柏林星期三学会”的启蒙思想家之所以对新闻自由持有迥然不同的看法,主要是他们将新闻自由置于启蒙的话语体系下。赞成者认为,任何人都是有能力自治的理想个体;反对者则将人划分为已经启蒙了的人(依照康德的说法,就是脱离了自我招致的不成熟状态的人)和未经启蒙的人,他们将完全的新闻自由给予了前者,对于后者则建议给予严厉限制。尤其是对新闻自由采用“双重标准”的后一部分思想家,其对待新闻自由的态度更是充满了精英主义的色彩和实用主义的价值导向。 

    上述提及的德国启蒙思想家对新闻自由的这种矛盾思想,在当时欧洲的思想家中并不鲜见。在法国思想界,狄德罗主编的《百科全书》,对于言论出版自由,一方面采信了德·若古的说法:“言论出版自由,不论怎样被滥用,也是不会激起群众骚乱的。至于它可能激起的窃窃私语和暗中的不满,那么,对于当局来说,当人民只是在口头上而还不是在行动上受到煽动时,它不是起着一种警告的作用吗?”[16]另一方面,狄德罗又在《百科全书》中对报刊给予如下评价:“所有这些报刊文章,对于无知者犹如食粮;对于只愿谈论而不愿读书的人犹如锦囊;而对于劳动者,则犹如灾祸和令人生厌的东西。”另一位思想家伏尔泰也说报纸是“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的记叙”。[17]这一方面表现出他们对新闻出版自由本身价值的认可,同时又由于自身所处阶层所带有的精英论思想,使他们对于“潦倒文人”的报业实践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轻蔑。

  四、结 语 

    在谈及言论自由的价值时,台湾学者沈清松认为,言论价值有三:其一为个人权利的自我实现;其二为寻求真理;其三为实现民主的需要。[18]林子仪也大致从这三个角度阐述了言论自由对于追求真理、健全民主程序和个体表现自由的价值。[19]但是从新闻自由发展的历史看,弥尔顿所谓“出版自由”并非我们现代所理解的新闻自由。无论是“liberty of press”还是“freedom of press”,在他那部经典的《论出版自由》中都未曾出现,倒是“liberty of printing”在正文中出现过两次。换句话说,如此书副标题所示,弥尔顿讨论的是“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未经许可的印刷自由,而归根到底,这是一种着眼于个体的自由权利。此后的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等人的思想,基本立足于个体的言论自由或思想自由,俱非现代意义上新闻媒介之自由(职业权利)。 

    从新闻业发展的历史来看,新闻自由观念经历了一个从公民权利到职业权利的演变过程——是伴随着大众化报业的兴起和新闻业的崛起而逐步得到认可和得以确立的。更为重要的还在于,在此过程中,鉴于现代新闻业日益介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日显,并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关于新闻自由,参与讨论者众多,思想争论亦不断。作为职业权利的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并不相同,其目的与价值主要表现为功利主义的追求和民主制度的巩固,而在要不要新闻自由,如何维护新闻自由的问题上,“柏林星期三学会”的思想精英们内部也一直存有分歧。这些思想争论成为现代新闻自由观念的重要理论来源,不仅对后世的新闻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也成为欧美新闻业专业主义职业理想和职业规范的重要指导思想。 

    注释: 

    ①②③此文英文原题为“OF THE LIBERTY OF THE PRESS”,写于1741年。参见[英]休谟著,张若衡译:《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页,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④⑤⑥边沁著,沈叔平等译:《政府片论》第133~134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⑦Jeremy Bentham. On the Liberty of the Press, and Public Discussion. London, 1821, P13. 

    ⑧⑨⑩彼德森注释编辑,刘祚昌、邓红凤译:《杰斐逊集》第980页,三联书店1993年版 

    [11]马凌:《共和与自由:美国近代新闻史研究》第321~328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2][15]詹姆斯·施密特编,徐向东、卢华萍译:《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第242-24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柏林星期三学会”初始成员12位,包括柏林教议会上院议员威廉·特勒(Wilhelm Abraham Teller)、柏林皇家剧院指导约翰·恩格尔(Johann Jacob Engel)、著名出版家弗里德里希·尼古拉(Friedrich Nicolai)、政治家克里斯蒂安·多姆(Christian Wilhelm von Dohm)、腓特烈大帝御医约翰·默森(Johann Karl Wilhelm M?hsen)和克里斯蒂安·泽勒(Christian Gottlieb Selle)、上议员约翰·迪特里希(Johann Samuel Diterich)、法学权威恩斯特·克莱因(Ernst Ferdinand Klein)、上议员约翰·策尔纳(Johann Friedrich Z?llner)、教育家弗里德里希·格迪克(Friedrich Gedike)、皇家图书馆馆员约翰·比斯特(Johann Erich Biester)、高等教育部主席卡尔·伊尔温格(Karl Franz von Irwing) 

    [13][14]Eckhart Hellmuth. Enlightenment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 The Debate in the Berlin Mittwochsgesellschaft,1783-1784. History, 1998, Vol.83, No.271, pp420-444. 

    [16]斯·坚基尔著,梁从诫译:《狄德罗的〈百科全书〉》第349页,花城出版社2007年版 

    [17]彼·阿尔贝、弗·泰鲁著,许崇山、果永毅、李峰译:《世界新闻简史》第13页,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 

    [18]沈清松:《言论自由的哲学基础》,《新闻学研究》1988年2月第40期 

    [19]林子仪著:《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第7页,月旦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