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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俊:破解企业维权“囚徒困境”,推动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

作者: 叶俊 发布时间:2022-12-03 14:24:00 来源:第一财经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企业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但是一些企业“赢了官司却输了价值”的案例也常见报端,甚至有个别企业行为不当或过度维权,直接激化矛盾,对地方司法机关造成负面影响,司法诉讼本身也变成舆论战、口水战。

企业维权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当行为,也是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以企业维权为表现形式的行业恶性竞争和一系列负面影响也让这种原本正当的诉求陷入“两难”,让企业维权出现一种“囚徒困境”。

舆论环境是一个地方、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企业维权“囚徒困境”应充分考虑舆论环境、媒体因素,不仅需要具有法律思维,也需要兼具舆情思维。

新闻报道、社交媒体围观产生的舆论通过各种途径作用于司法审判。一些司法案件中的企业试图通过舆论方式维权,或给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从而使司法审判偏向其利益主张。这对司法公正带来了诸多影响。

舆论审判风险不可忽视

司法与传媒都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推动力量。然而,两者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有很大不同,司法审判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得出结论,作出判决;新闻媒体则把案件放在聚光灯下,引发舆论围观,从而起到舆论监督的效果。

从这个角度来说,传媒对司法的报道和监督是必要的。一方面,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司法个案起到普法作用;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可以起到监督作用,可以发挥司法公正的辅助作用,有的案件还可以起到纠正冤假错案的作用。正是基于这一点,企业在维权时往往试图运用舆论,为案件审判争取有利的舆论环境。

但舆论对企业维权是把“双刃剑”。在实践中,由于司法与传媒的运行逻辑不同,其中掺杂利益关系,可能导致两者之间出现很多问题。

首先,是媒介审判的出现。在司法案件的报道中,一些媒体先于司法审判对被告人贴上标签乃至直接定罪,用舆论氛围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其次,是网络暴力问题。与职业新闻媒体不同,社交媒体制造出来的网络舆情不仅影响力大,而且非理性因素多。如,一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操纵网络舆情,一些网民借案件宣泄非案情需要的情绪。这种非传媒类的舆情由于情绪性很强,随时可能演变为网络暴力,对司法审判产生一定的舆论压力。

再次,是利益合谋问题。一些媒体或网红自媒体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各种利益关联,在报道中选择倾向性语言,误导公众,企图借助舆论影响代理律师和司法机关。

平衡法、理、情

司法和舆论都是社会良性运行的要素,但在争议性事件中,两者有着不同的逻辑。这些不同是造成上述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

舆论与司法讨论的事实逻辑不同。司法具有强制性、程序性的特征,带有一定的封闭性和滞后性,讲的是法律事实。舆论则是开放的,讨论的是客观事实;社交媒体上的事实讨论更是呈现情绪化特征,并伴随着各种谣言和阴谋论,事实本身有时并不被关注,网民会运用已经获得的碎片化信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情绪去推测所谓的“事实”。

相比较司法,舆论更依从情感逻辑。网络舆情具有情绪化、煽动性、片面性的特征,当人们选择关注某一个案时,就已有情感和立场注入,情感往往先于事实。相比之下,职业新闻媒体的报道、评论,由于受到把关人和职业伦理束缚,具有更多的理性因素。

舆论与司法所遵循的道德逻辑也不相同。司法讲的是“法理”,新闻媒体讲的是“事理”,网络舆情和民众讨论偏向“情理”。因此,司法与舆论的关系集中体现为“法”与“情”的关系。媒体特别是社交媒体上的舆论往往采用道德标准去评论司法活动,而较少顾及司法的技术化、理性化、程序化,导致舆论审判现象出现。

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矛盾导致企业在舆论环境中陷入“囚徒困境”,甚至一些企业法律部门被污名化,例如“南山必胜客”“龙岗无敌手”“海淀不倒翁”“贵州女武神”“仓山不老松”等戏谑称呼,企业即便有理也很难说清。

因此,企业在维权中,应充分认识到舆论的情感化、情绪化走向。网民在讨论案件时,会有支持弱者的天然情绪,强大一方获胜就可能面临各种质疑。而有些弱势方恰恰利用了这点,营造有利于自己的舆论。究其根本,企业维权的污名化困境,是人们对权力与资本之间关系的警惕。

理顺司法、传媒、舆论、舆情之间的关系,不仅需要“法”的维度,推崇法律思维、法治精神,还要有“理”和“情”的维度,在司法公正、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尽可能在法、理、情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建立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

鉴于司法、传媒与舆论之间的复杂关系,有必要探索一条保障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的有效路径。笔者认为,这需要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司法、媒体和平台都应当积极作为,承担应有的责任,遵循必要的伦理。

第一,司法机关要接受舆论监督,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机关一方面要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公正司法,使司法审判尽可能不受外在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要积极回应舆论关切,提高司法舆情治理水平,科学回应司法舆情,但司法审判环节要避免受到舆论影响,要严格以法律和事实为准绳。

第二,新闻媒体要尊重司法审判,坚守传媒伦理,杜绝媒介审判。主流媒体、职业媒体要发挥专业媒体的权威性、公信力优势,引导舆论的正确方向。要善于捕捉司法案件的“敏感点”,对有质疑的焦点展开法理分析,解决法律困惑,正确引导司法舆情,避免不良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干扰。同时,要加强自媒体伦理建设。尽管不排除一些专业性自媒体的理性分析,但自媒体舆情总体上需要更多的伦理乃至法律制约。

第三,新兴媒体平台要强化责任担当,引导理性讨论,提高网络素养。有关部门和自媒体平台要采取必要措施,提升网民的网络素养,减少非理性言论,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

司法、传媒与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由来已久。这是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注,司法与传媒理应在新的媒体格局和舆论环境中,在法治精神的关照下,探索更加良性的互动关系。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