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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博 刘瑞生:“隐制裁”影响下的社交媒体平台全球化发展路径

作者: 韩博刘瑞生 发布时间:2023-07-03 21:53:00 来源:中国信息安全
  短视频社交媒体平台TikTok的全球发展势头强劲,并且随着短视频社交的普及和用户需求的变化,它的影响力和地位不断提升。然而,这种加速的全球化发展态势引起了一些西方国家的担忧。这些西方国家将TikTok的发展与网络安全相连接,并试图限制其正常的国际化发展。这些西方国家发布的针对Tiktok的禁令成为这种担忧的最佳例证。
  一、TikTok禁令:基于风险防范的网络安全想象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禁令”在法律领域一般指“法院签发的要求当事人做某事或某行为或者禁止其做某事或某行为的命令”。其核心特征是具有针对性与强制性。虽然一系列禁止使用TikTok的指令并非由各国法院签发,但由于其发布部门多为政府部门,针对的对象为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属于组织直接管理人员,其指令在该领域具有类似“法律”的强制性。因此,可以借用禁令的概念将一系列由政府部门发布的禁止所属人员使用TikTok的行政命令称之为“TikTok禁令”。自2020年以来,部分西方国家和组织发布了“TikTok禁令”,其具体的内容表述不尽相同(见下表)。
  表部分颁布“TikTok禁令”的国家、组织与相关内容
  
  从各国政法禁止TikTok的时间顺序看,尽管印度最早开始宣布“禁用”TikTok,但是,真正在全球起到关键导向性作用的是美国政府对TikTok发出的禁令。2020年8月,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字节跳动在45天内出售其在美业务,否则将被禁止在美国运营。此后,美国商务部发布声明,宣布从2020年9月20日起,禁止在美国下载TikTok和微信等应用程序。同月,TikTok被迫“花钱消灾”,与美国企业甲骨文(Oracle)公司和沃尔玛(Walmart)公司达成协议,成立了一个名为TikTok Global的新公司,并提出计划在美国新增2.5万个工作岗位。2020年12月,美国法院暂停了对TikTok的禁令,使其可以继续在美国运营。但是,澳大利亚等其他国家仍然持续关注TikTok的审查问题。2023年3月17日,英国、新西兰成为又一批禁止在“政府设备”上使用TikTok的西方国家。
  各种“禁令”说辞所提及的核心有两个方面:一是TikTok与中国政府的关系,二是用户数据的处理问题。综合考虑这两个方面因素,西方国家发布的一系列TikTok禁令,形成了有关Tiktok的“网络安全想象”。这种“想象”以网络安全为借口,以保护所谓的“公共利益”为目标。实质上,这些禁令是基于风险而非事实的“预防性”政治行为,其本质上是为了实现特殊的政治目的。
  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强调,社会因素成为现代社会的首要风险。英国社会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在研究了现代性的“四大支柱”——民族国家体系、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国际劳动力分配体系、军事集权主义后,得出了“结构上的不平等”导致“现代性的后果比从前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剧烈化、普遍化”的结论。风险社会理论提示,结构性危机的基础是事实上的社会发展不均衡。该理论也揭示了公共危机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性,即风险不可避免,人类社会本身存在结构性危机。正是由于风险的不可避免性,人们必须采取行动保护自身。面对风险,人们首先要做的是感知风险,随后采取应对措施,最终目的是减少风险的影响与危害。TikTok禁令的发布过程正好符合以上行为过程的特征。
  部分西方国家针对TikTok的风险感知是基于所谓的网络安全担忧。分析具体内容可见,TikTok禁令主要提及以下四方面的网络安全问题:一是政策制定者以国家安全问题为由,担心该平台从事间谍活动或其他恶意活动。这种说法主要集中在美国。受到中美贸易战的影响,国家安全概念被美国政府反复提及。美国政府指控TikTok威胁了国家安全,要求其出售在美业务,并且明确要求美国政府部门不得使用TikTok。二是政策制定者担心中国可以访问用户数据。这种说法主要集中在欧洲地区,欧盟在数据处理问题上的声音比在国家安全问题上的声音更大,主要由于其拥有更严格的数据保护立法。三是TikTok让儿童接触有害内容以及其他危及儿童隐私的做法。TikTok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被起诉,例如,2022年12月,美国印第安纳州指控TikTok的算法意在让年轻用户上瘾,并向年轻群体推广不适合他们的有害内容。但是,大多数案件仍未宣判。四是TikTok利用内容推荐机制推送虚假信息。自2019年10月开始,一直把TikTok视为眼中钉的Facebook创始人马克·艾略特·扎克伯格(Mark Elliot Zuckerberg)公开批评TikTok,并以“抵御价值观输出”的名义推动美国政府打压TikTok。面对这些风险,部分西方国家的风险应对行动就是发布一系列TikTok禁令,要求实现TikTok与政府信息系统的分离,减少其所认为的风险影响力。
  上述情况表明,发布TikTok禁令的国家基于风险防范的TikTok网络安全想象已经基本形成。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风险是否存在。虽然从儿童信息安全、用户数据安全、国家信息安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等有利于公众利益的视角看,在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之前,单凭猜测和想象发布针对TikTok的禁令,显然不是明智的决定。
  二、隐制裁:西方精神世界的“断链脱钩”
  除了产业等实体领域“断链脱钩”的“硬制裁”外,我国还面临西方国家在网络空间和精神世界实施的“断链脱钩”——“隐制裁”。隐制裁表面上看似一种保护公众利益的政府行政行为,采用通过政府部门内部规定表达政治态度、形成示范效应、引导舆论等手段,在全社会层面制裁他国文化实体。这是一种引领型、传导型制裁,而非直接制裁。可以说,隐制裁是西方软实力在文化领域的延伸,以文化领域的发展限制为主要手段,旨在限制他国在本地区的文化传播影响力。隐制裁的主要对象在本国文化传播领域具有影响力的跨国平台型企业。虽然隐制裁表面上看似立足于保护公众社会利益,但是实质上却是地缘政治思想与党派意识的体现,最终目的是动摇目标国的国际形象。TikTok平台目前正面临来自西方国家的此种隐制裁。一些西方国家以“数据保护”“青少年权益”为借口攻击TikTok,污蔑我国的国际形象。
  从TikTok禁令对TikTok这一全球化社交媒体平台的影响看,隐制裁不同于以往的社交媒体平台治理形式。从治理时效上看,传统社交媒体平台治理存在“滞后性”,治理主体对治理对象缺乏有效约束。美国的弥尔顿·穆勒(Milton Mueller)认为,以国家疆域为界限的传统媒介治理方式已失灵。方兴东在《社交媒体治理需突破“囚徒困境”》一文中提出,现实情况是依靠传统制度和手段的政府部门显然没有足够的能力“防患于未然”,经常是在问题积蓄后进行运动式监管补救。从治理主体与对象上看,传统社交媒体的治理趋于零散化。从治理手段上看,大多数治理手段归结于社交媒体治理体系的系统化、法治化,落脚于规则建设。
  隐制裁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治理特点。从治理时效上看,隐制裁突破了滞后性。相对于社交媒体产生的不良结果,隐制裁治理行动“后发先至”。TikTok禁令的发布是基于风险预判而非实际不良影响,因此,从治理阶段划分的视角看,隐制裁属于典型的“事前治理”。从治理对象上看,公司实体是治理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讲,隐制裁是对治理对象多元行为的统合治理。因为不论是内容还是算法都归于公司本身,所以,隐制裁的针对对象是公司本身,而非具体的公司行为。从治理主体上看,主权国家政府而非具体行政部门是主要推手。从治理手段上看,隐制裁表现为行政化而非法治化。隐制裁不是诉诸法律,而是诉诸行政效率,通过政府部门的一系列行政命令,实施禁用等措施,效率高,见效快。
  整体看,隐制裁不需要切实证据,也无须诉诸法律判决,追求的是一种示范效应,因此,隐制裁更像是一种政治表态与宣言。很多隐制裁措施甚至不需要实际落实,就能取得良好效果。例如,美国特朗普政府时期表现出“封禁”TikTok的倾向,迫使TikTok与美国国内公司联合成立新公司,推出德克萨斯计划(Project Texas)。TikTok禁令虽然只局限于政府内部,并未向社会层面推广,但是其政治意义与示范效应不容忽视。这种做法表达的是对TikTok本身的不信任,核心则是直指或影射TikTok与中国政府的关系,即TikTok是一个受中国政府控制的公司,而这种公司是不值得信任的。
  三、应对隐制裁:全球化社交媒体平台未来发展之路
  社交媒体平台的全球化发展是大多数大型社交媒体平台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选择。因此,面对隐制裁,应提前布局、主动作为,尽量减少隐制裁对自身发展的影响。
  1.国家层面:针对隐制裁表明态度、争取全球共识
  对TikTok实施隐制裁的西方阵营的主角是美国政府,而TikTok已经成为美中竞争的一个重要政治议题。我国应积极表明自身态度与立场,站在促进全球发展的视角,争取全球共识的达成。
  一是要有旗帜鲜明的表态。在日渐社交化的国际舆论场,政治话语主要起“定海神针”的作用。美国政府将TikTok的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与中国政府相关联,将TikTok作为一个遏制中国的标签化问题,根本目的在于在丑化中国国家形象和中国企业形象,并影响公众对中国的认知。对此,我国绝不能示弱和退让,应进行支持性表态,维护中国企业利益,为在海外发展的中国企业提供强大的后盾。这方面,我国外交部已多次表态。
  二是要揭露隐制裁的实质。隐制裁的实质是个别国家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将市场问题和技术问题政治化、无理打压别国企业,是思想观念领域的“断链脱钩”尝试。近年来,华为、TikTok等企业之所以能在海外立足,主要原因是在“出海”过程中充分贯彻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并实施诸多本地化的举措。这正体现了我国政府在海外市场一贯倡导市场经济与公平竞争原则以及对海外企业的国际化要求。因此,可以采用基于全球通则的市场话语,结合中国企业海外健康发展的案例进行传播,也可以鼓励与中国企业拥有良好合作关系的美国商界、业界参与争取公平竞争的机会,反对隐制裁。
  三是要强调全球发展趋势与一致性。2023年3月23日,美国国会在针对短视频社交媒体平台TikTok的听证会上,对TikTok在“数据隐私安全、未成年人安全、内容监管”等核心议题方面提出疑问。但是,许多社会人士和专业人士认为这一过程充满政治偏见,并让全世界充分了解到美国政府的“蛮横无理”。在数据治理方面,我国《网络安全法》已明确规定数据本地化存储原则,强调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规。这种做法与欧盟地区的通行做法一致,因此,应强调数据本地化存储的全球发展趋势和一致性。事实上,我国的平台企业“出海”多年,并未引发重大的数据问题。因此,应针对重点的数据问题加强专业技术话语传播,尤其要强调数据的本地化存储和运行规则。
  四是倡导全球性、行业性通用规则而非歧视性政策。目前看,所有应用都在收集用户数据,而不仅仅是TikTok。因此,应强调相关调查、禁令不应出于歧视性目的针对个别应用,而应建立覆盖国际、国内的体系,建立更高层面的全国性、行业性的数据保护规则,保护本国民众权益。
  2.企业层面:通过“自治、口碑、维权”渠道,打“组合拳”
  虽然隐制裁大多数出于政治目的,但是不可忽略的是我国社交媒体平台在走出国门的过程中,需要尽快适应他国法律环境与产业生态。在走出国门的过程中,企业应学会通过自我规范、建立信任、主动维权三个渠道打“组合拳”,保护自身合法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一是主动“自治”,强化合规意识,适应本地规则。社交媒体平台的发展离不开数据的运用,而数据又与各国的用户紧密相连。因此,全球化社交媒体平台在数据问题上应格外注意,特别是在数据存储与运用方面要格外注意。与我国的《网络安全法》相类似,数据本地化储存已经成为全球趋势。应主动按照运营国家的相关要求,提前布局数据存储机构、数据传输渠道,以免给隐制裁留下施展空间。
  二是赢得“口碑”,建立用户信任,争取用户支持。企业的生命在于用户。在美国相关制裁法案的投票中仍然存在一定数量的反对票,尤其是相当多的TikTok美国用户均对政府要下架TikTok的行为表示不满。例如,2023年3月22日,多位TikTok内容创作者聚集在美国国会大厦外,呼吁保留TikTok。国外一些青年群体对禁令表示强烈反对,不少国外组织进行了反对TikTok禁令的活动。例如,美国非营利数字权益组织“为未来而战”最近发起了一场“#Don’t Ban TikTok”(#不要禁TikTok)运动。这些反对的声音可以成为企业争取海外用户支持的对象。因此,企业应利用多种渠道争取海外用户的支持。
  三是充分“维权”,诉诸所在国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隐制裁表面上声势虽大,实际上在其政府普通官员和公众层面,均存在一定争议。而且,隐制裁的说法自相矛盾,充满争议,特别是在法律方面。例如,美国国内一些组织、学者和公民认为,美国对TikTok提出的一系列禁令,违反了其一直倡导的所谓“言论信息自由”原则。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专门对美国国会禁用TikTok法案发起抗议,认为这项立法将侵犯数百万美国人由《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权利。因此,企业可加强法律层面的话语供给,既赢得西方社会更广泛的社会支持,也可以淡化民众在法律层面的疑虑。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3年第5期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