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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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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抗议研究

作者: 刘晨 发布时间:2010-09-15 11:31:00 来源:
  

  近年来,各类网络抗议事件层出不穷。孙志刚事件、厦门PX事件、躲猫猫事件、天价烟事件、邓玉娇刺官案、最牛局长夫人事件等等,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网民关注热潮,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有些事件还推动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

  学界一般将这种事件归类为“网络群体事件”。“网络群体事件”是从“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发展而来的。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群体性事件”是一个行政治理角度的概念,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群体性事件”在西方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学语境下的概念,汉译西方社会学著作一般将之称为“集合行为”、“集群行为”,其定义所指代的对象与中国行政治理语境下的“群体性事件”指代的对象是并不相同的。中国学界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发展出了“网络群体事件”的定义。学界对于网络群体事件的定义有很多种。揭萍、熊美保将网络群体事件定义为“网络群体事件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中人’为了共同利益,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和组织,公开干扰网中网外秩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 。安呈斌认为“网络群体事件是由互联网酝酿产生,由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组织煽动,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盲目跟进,所形成的难以控制的不稳定因素 ”。葛琳认为“网络群体事件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目的,利用网络大规模的发布和传播某一方面信息,以制造舆论、发泄不满,具有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即‘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集群行为 ’”。杨久华则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种新的特殊形式。它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暴力事件 ”。

  上述定义都是从行政治理的角度出发来看待网络群体事件的。对于政府部门来说,网络群体事件破坏了社会秩序,增加了政府的执政成本。上述定义都将网络群体事件视为一种危及社会稳定的负面行为,其措辞“串联”、“干扰”、“不良社会影响”、“危及社会稳定”、“煽动”、“不明真相”、“盲目跟进”、“不稳定因素”、“发泄不满”、“无组织”、“不稳定”、“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产秩序”、“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群体暴力事件”等等已经鲜明地表达了这种立场。以上定义是无法解释近年来在中国引起巨大影响的一些网络群体事件的。以厦门PX事件为例。厦门PX事件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群体事件,正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大量关注、参与,最终使舆论从网上转移到了网下,促成了PX项目的迁址,保护了厦门优美的自然环境。在这一过程中,连岳等人起到了意见领袖的作用。连岳等人显然不是定义中的“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他们是有着自己的良知,为了公众利益摇旗呐喊的人;网民也不是“不明真相的网民”,他们是厦门的居民,是亲身感受到PX项目给他们带来的影响的一群人;他们在网络上的行动并没有“干扰网中网外秩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他们的行动是“自发的”,但不是“无组织的”;他们在现实中的“和平散步”也没有“扰乱社会秩序”;他们的整个行为,并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乃至危及社会稳定”。可以看出,这些从国家治理立场出发的网络群体事件的定义,由于其带有明显的偏见,并不能用来解释与分析这类事件。

  仔细分析“厦门PX事件”、“天价烟事件”、“躲猫猫事件”、“莎朗斯通辱华事件”、“抵制家乐福事件”这些引起重要影响的网络事件,它们不是简单的危害社会秩序的群体暴力行为,而是一种新式的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形式,其背后都有一个核心的内涵,即“抗议”。所以,笔者提出一个能够解释这些事件的概念:“网络抗议”。

  

  “网络抗议”,其实是“网络事件”与“社会抗议”两个概念的结合点。“社会抗议”是我国学者唐杰提出的一个概念。唐杰的“社会抗议”概念是从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发展而来。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不能直接用西方社会运动理论来分析中国的群体行为。事实上,我国政治体制下的社会运动与西方社会运动研究视野中的社会运动(social movement)是不同的。西方社会运动更多的是自下而上的群众自发行为,而在我国则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国家和政府发起的行为,两者在语义上是根本不同的。中国的这类自上而下的集体运动行为用政治运动来表述更加确切。举例来说,土地改革、“三反”、“五反”、“反右”、“大跃进”,这些运动都是目标导向的、群众广泛参与的和高度组织化的,而且是当时政治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社会政治生活的常态 。用“集体行动”来指代中国群众自下而上的政治行为比用“社会运动”更贴切。所谓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唐杰的社会抗议概念,其实是对集体行动的中国化解读。唐杰在分析了西方集体行为概念体系的三大指标(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政权诉求程度)后发现,政权诉求程度这一指标比较关键。在我国,集体行为即使表现出了一些西方意义上的政治行为的特征,如对利益的诉求、对政策的不满,甚至对政府行为的直接批评,都是可能被国家接纳的;但是如果集体行为具有政权诉求,无疑将具有完全不同的产生与发展机制,有必要采取与西方集体行为理论不同的视角和方法进行研究 。

  

  笔者认为,网络抗议是由现实生活或互联网上的某一突发事件触发的、引起网民普遍关注并公开发表意见表示反对、抵抗、抵制、拒绝、抗议,造成网络舆论,并有可能引发网下行为,最终促使事件向合理方向发展的一种网络意见表达形式。网络抗议发端于社会,其核心是对抗性意见,这种对抗性意见并无夺取或动摇政权的诉求,其抗议对象可以是国家、政府、组织机构、团体或个人,抗议原因是这些国家、政府、组织机构、团体或个人的行为为社会所不容。网络抗议概念暗含了一个假设,即网络抗议是网民理智的行为,它是为了改变不合理的现实。

  网络抗议的形成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起源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突发事件,在传统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网民的关注,网民的大量关注产生了网络舆论,网络舆论深刻影响甚至改变了这一事件的进程,促进了事件的解决。比如“黑砖窑事件”、“反对日本入常网络大签名事件”等等。第二种情况是起源于互联网上的某一突发事件引起了网民的关注,有关这一事件网络舆论引起了传统媒体的重视并使传统媒体参与到报道中来,从而网络舆论与网下舆论合力影响了事件的进程,促进了事件的解决。比如“华南虎事件”、“最牛钉子户事件”等等。总的说来,就是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的相互影响、媒体联动促使了网络抗议的产生。

  某一网络事件是否会形成大规模的网络抗议,取决于该事件为社会所不容的程度、网民的关注程度、传统媒体的涉入力度、事件潜在的变革现实的价值等因素的制约。一般来说,为社会所不容的程度越高、事件潜在的变革现实的价值越大、网民的关注程度越高、传统媒体的涉入力度越大,就越有可能形成网络抗议。以孙志刚事件为例。孙志刚在收治收容人员的医院中被护工和同房病人殴打致死,护工和同房病人、派出所民警和收容站负责人等人的行为,都为社会所不容。孙志刚事件发生之后,引起了网民的高度关注,各大传统媒体也纷纷介入报道,一时形成了网上网下的强大的舆论场。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滕彪、许志永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2003年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件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同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公布标志着在中国实施了二十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办法》的废止,这体现了孙志刚事件暗含的变革现实的巨大价值。孙志刚事件成为网络抗议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

  网络抗议是分议题的,每一起网络抗议背后都有一个与之相关的议题。研究近年来发生的网络抗议的关注话题,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抗议损害公民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议题

  此类议题的事件主要是网民对某些政府、组织机构、团体或个人损害公民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抗议。其特点是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弱势群体问题、腐败问题等比较敏感的话题。比如“华南虎事件”、“黑砖窑事件”、“最牛钉子户事件”、“厦门PX事件”、“孙志刚事件”、“天价烟事件”等等。

  2.网络民族主义议题

  此类议题通过网络抗议某些国家、组织机构、团体或个人来体现爱国主义、标榜民主认同、捍卫民族利益。比如“反对日本入常网络大签名事件”、“抗议西方媒体对3.14拉萨打砸抢事件不实报道”、“抵制家乐福”等等。

  3.批判、抗议违背社会伦理道德行为的议题

  此类议题是抗议互联网上一些违背社会伦理道德行为的事件。其特点是这些事件往往起源于互联网,由于其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规范而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进而网民个体的抗议意见汇聚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影响事件的进程和问题的解决。比如“姜岩博客事件”、“3377事件”、“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等等。

  网络抗议属于网络事件的一种,它具有以下特点使其区别于各种网络事件。

  第一,网络抗议具有“抗议”的内核。这是网络抗议区别于网络推手、网络色情、网络追星等网络事件的最重要的特点。细数引起过重要影响的一些网络事件,“贾君鹏事件”、“天仙妹妹”等网络推手事件、“艳照门”、“兽兽门”等网络色情事件、“超级女声”等网络追星事件,由于它们不具有“对抗”的内核,并没有一个明确对抗的对象,所以它们都不属于网络抗议。

  第二,网络抗议是一种集体行为,形成了网络舆论。这使网络抗议不能简单地与网络恶搞划等号。网络恶搞也是网络事件的一种,其往往体现了恶搞者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抵制、对社会黑暗面的讽刺与批判、对国外敌对势力的抵抗,具有“对抗”的内涵。但是不是所有的网络恶搞都是网络抗议。网络恶搞必须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能够形成舆论才能成为网络抗议,否则只是个人的恶搞行为,不能对事件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第三,网络抗议抗议的是真实发生的事实。这一特点使网络抗议与网络谣言区别开来。某些网络谣言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利用人们对当前社会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的不满来炮制事实,通过具有煽动性的语言、高度仿真的事件要素、精心策划的传播手段使很多网民信以为真,并形成了舆论,但是这种舆论是建立在虚假的事实基础之上的,不能正确反映公众的真实想法。而网络抗议抗议的是真实发生的事实,其形成的网络舆论具有真实的事实基础,能够正确反映社会的意见。

  

  网络抗议既有可能向现实世界中的抗议转化的可能,也有转化为网络审判、人肉搜索的可能,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要提高警惕。

  网民们在对待一件网络事件时,往往先主观进行价值判断,缺乏对网络事件本身进行的深入思考。这是由于对于该事件的信息还太少,网民只能根据已知的信息进行简单的价值判断。在针对某一事件的网络抗议过程之中,如果这种简单判断占据主流并阻碍其他话语发言的话,就会使网络抗议变为网络审判,即网民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企图用口水将当事人淹死。对于一件被抗议的网络事件,要允许各种话语在其中交锋,激浊扬清,才能使真理愈辩愈明。如果用一种价值判断压制其他理性思考话语的话,就会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可能会使真相难以浮出书面,从而使网络抗议走向错误的极端。欺实马事件中,有网民捏造事实,说庭审上的胡斌是替身,许多网民信以为真,谴责矛头纷纷指向杭州法院,认为其收受胡斌方面的贿赂。后来发帖者造谣者被拘留,才使这一闹剧平息下来。在这个过程中,网民有着胡斌家庭财雄势大,官商勾结乃社会常态这样先入为主的判断,造谣者利用网民的这一心理捏造事实,已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替身说”出来之后,网络抗议的对象从正常的抗议富二代肆意妄为转为了不正常的抗议司法机关。这就是网络审判的后果,它往往不顾现实真相,只凭简单判断就对某一事件妄下结论,用好与坏、对与错的二元对立思想为事件、为当事人扣上一顶帽子。这种简单的网络审判是不可取的。

  人肉搜索是网络抗议另一个极端发展形式。合理的人肉搜索对于一些网络抗议事件的解决时有利的,比如在最牛团长夫人事件中,网民根据图片肖像、车牌号码等找到了打人的团长夫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其丈夫的相关信息,并引起了新疆建设兵团的高度重视。新疆建设兵团最终做出决定,免去团长及其夫人的职务。这一清除腐化干部的行为大快人心,也显示了如能合理利用人肉搜索的话,会取得良好效果。但是,凡是都有度,如果网络抗议发展为过度的人肉搜索的话,就会成为与网络审判一样的另一种网络暴力。在姜岩事件中,人们本是正常抗议姜岩丈夫王菲的婚外情,但是后来对王菲的人肉搜索达到了空前绝后的地步,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的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王菲一家的正常生活,于是王菲将披露其个人信息的网站及个人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在网络抗议中,即使被抗议者的行为为社会所不容,其基本的人格尊严还是受到保护的,其家人朋友的生活也不应受到侵犯。过度的人肉搜索也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它使网络抗议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变成了一部分人从中获取快感手段。

  

  近年来中国网络上风起云涌的网络抗议,无不反映着时代的变迁,凸显着网民公民意识的觉醒。网络抗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对于它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正确认识这一新生事物,促使它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公民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希望能通过对这一新生事物的初步探索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