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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邸报问题辨析——兼论戈公振的“邸报说”

作者: 黄春平 发布时间:2011-01-12 20:37:20 来源:
  内容提要:文章批驳了戈公振的“邸通奏报”说,指出邸在汉代只是通朝报的住所,还不是一种正式负责“通奏报”的信息传播机构,两汉时期京师和地方之间确实存在朝政消息的传播和沟通,但其传播媒介并非后世所说的“邸报”,而是一种非公开性传播的比较原始的新闻信(京师书)。戈氏的汉代邸报说难以确立。

  关键词:汉代;邸报;新闻信;

  The Discrimination of the Question of the Dibao in Han Dynasty

  ---- Concurrently discussed Ge Gongzhen’s view of “the Han Dynasty Dibao”

  The article firstly criticized Ge Gongzhen with conclusive historical materials for his opinion that "the Di in Han Dynasty could communicate information to the local", then pointed out that the Di of Han Dynasty was not one kind of the organization being responsible for "communicating information to the local" formally but only a high official dwelling place in the capital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at that time. There did exist a kind of newsletter which spread information from the capital to the local official but it was not Dibao suggested by later scholars. This kind of newsletter was comparatively primitive news that did not spread openly in Han Dynasty. So the view of Ge Gongzhen was established with difficulty.

  Keywords: Han Dynasty; Dibao; newsletter;

  汉代是否存在邸报,至今尚无定论。

  国内最早提出汉代存在邸报的是戈公振。他在《中国报学史》中根据《西汉会要》的某些记载【[1]】和昭帝时燕王旦告霍光谋反的事件【[2]】,推断汉代可能已有邸报存在。

  这种观点传播非常广泛,它得到了国内外许多学者的呼应和支持。如日本学者楚人冠【[3]】、燕京大学新闻系美籍教授白瑞登【[4]】、当代台湾学者赖光临【[5]】、曾虚白【[6]】等都持此看法。他们都一致肯定汉代邸报的存在。近来又有张涛等学者提出汉代存在“木简报”,我国古代报纸的历史可以前推800年【[7]】。该观点得到了陈力丹的支持和认同。【[8]】

  相反,也有新闻史学者并不赞同戈公振的观点。如方汉奇认为我国邸报有据可考的最早时间是在唐代;姚福申非常谨慎地指出汉代确实存在着以简书为存在形式的官方新闻传播,但这种官方新闻传播并不是人们预料中的“邸报”【[9]】,等等。

  汉代邸报说的滥觞是戈公振,戈氏推断汉代存在邸报的两条证据到底是否可靠?一直没有相关的论证。本研究根据收集到的有关史料,试图对戈氏所提供的两论据进行辨析和考证,以澄清汉代邸报这综百年悬案。

  一 汉代邸能否通奏报?

  
戈公振推测汉代有邸报,其证据之一是汉代邸能通奏报。

  其史料依据是:

  “《西汉会要》‘大鸿胪属官有郡邸长丞。’注:‘主诸郡之邸在京师者也。按郡国皆有邸,所以通奏报,待朝宿也’。通奏报云者,传达君臣间消息之谓,即邸报之所由起也。” 【[10]】

  首先,我们先来考察这条证据的真伪情况。

  关键是我们要澄清这里“通奏报,待朝宿”的注释者是谁,该说法是否确凿无疑。

  一方面,我们认为这里的“通奏报,待朝宿”非唐人颜师古所注。

  相当一部分学者都误以为“通奏报,待朝宿”为唐人颜师古所注。【[11]】方汉奇先生没有直接表明这是唐人颜师古所注,对此条注释的来源也没有详细加以甄别和说明。【[12]】事实上,经过仔细查证,我们发现:

  《西汉会要·卷六六·邸》:“大鸿胪属官有郡邸长丞。”。

  对此徐天麟作的注是:“主诸郡之邸在京师者也。按郡国皆有邸,所以通奏报,待朝宿也。”

  此处的“通奏报,待朝宿” 不是唐人颜师古的解释,而是徐天麟根据唐人颜师古“主诸郡之邸在京师者也”的解释而作出的发挥和引申。

  其实唐人颜师古“主诸郡之邸在京师者也”的解释见于《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汉书》中有关邸的记录颜师古很多地方都作了注释,而且其大意都不相上下。如:

  “郡国朝宿之舍,在京师者率名邸。邸,至也,言所归至也。”(见《汉书·卷四·文帝纪》颜师古注)

  “邸,诸郡朝宿之舍在京师也。”(见《汉书·卷三七·季布栾布田叔传》颜师古注)

  “诸侯王及诸郡朝宿之馆,在京师者谓之邸。”(见《汉书·卷三四·卢绾列传》颜师古注)

  《汉书》中还有很多这样类似的解释,颜师古都没有提到“通奏报”的情况,只认为邸是当时的朝宿之所。由此可以进一步证明这里的“通奏报,待朝宿”非颜注无疑。

  另一方面,我们怀疑“通奏报,待朝宿”不排除是宋人徐天麟在颜注基础上的发挥。

  《西汉会要》是南宋人徐天麟辑录汉代资料(主要是《汉书》《史记》)所撰而成,此注乃宋人徐天麟对颜注的进一步阐释。而后面的“通奏报云者,传达君臣间消息之谓,即邸报之所由起也”,乃是戈公振在徐注基础上的进一步发挥和阐释。

  不排除徐天麟在阐释颜注时可能受到了他本人生活时代的影响而想当然的推测汉代的邸与唐宋时期的一样具备通奏报的功能。因为我们都知道有史可载的真正最早的邸报的产生时间是在唐代,而且当时各地藩镇驻京师的机构都可能履行着通奏报的传播职能。这种制度到宋代还一直保留着。徐注很可能是根据唐宋时期的邸制情况而对颜注作了发挥与推测,这种可能性很大。如此,“通奏报”之说乃是宋人对汉邸功能的一种推测,根本不能成立。

  另外,史家一般在征引时都以原始的正史或野史史料为据,论述汉代的问题时多不引用《两汉会要》,因为它是宋人的二手资料,不足为据。准此,汉代邸“通奏报”之说无据。

  如果上面这种分析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戈氏的邸“通奏报”之说自然难以立足。

  其次,汉代的邸本身只具备“待朝宿”的职能。

  汉代有无邸报,与当时邸的基本职能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我们知道,唐代有邸报,是因为唐代有着呈递章奏、下达文书的邸(驻京藩镇)。这种驻京藩镇是一种负责传播朝政消息到地方的专职传播机构;它负责抄录,并且能够将所抄录的消息公开传布,

  两汉时期,邸在文献中的出现频率是很高的。如正史中《史记》有关汉代邸的记载25见,《汉书》59见,《后汉书》23见。结合三书的具体情况,我们发现汉代的邸一般分为国邸(诸侯王的朝宿之舍)【[13]】、郡邸【[14]】、蛮夷邸【[15]】、县邸、边塞邸【[16]】等。

  诸侯、郡国、蛮夷一般驻邸于京师。这些邸大致是诸侯王、诸郡、少数民族首领、国外使节等来朝时的就宿之舍,其主要功能是用来待朝宿。

  中央专门为驻京师邸设立了统一的管理机构大鸿胪。大鸿胪只负责掌管属国及少数民族来朝等事务,并不主掌信息传播。当时负责信息传播的机构主要是御使府及后来的尚书台。因此从其部门所属的性质来看,汉代的邸并不具备行政方面的信息传播职能。它当时最多只是朝廷信息发布的一个重点场所。如《汉书·陈汤传》 、《后汉书·卷八八·西域传》都有“县蛮夷邸”的记载。

  由此我们知道汉代邸的主要功能是用来待朝宿。它在当时并不是一个象唐代邸(驻京藩镇)一样负责专职传播信息的行政机构。

  再次,汉代的邸并不具备“通奏报”的职能。

  汉代朝廷的诏令、布告以及地方的奏报都有着专职的传播机构如御史府、丞相府以及后来的尚书台来负责处理。文书的下达与上传都通过驿传,至今为止并没有任何的史料可以证明中央文书下到地方的过程中曾经经过各地驻派京师的邸这种机构来中转传达。【[17]】也没有史料可以说明上报的奏章曾经必须经过邸这种机构。

  如《华阳国志·卷十中·广汉士女》载“县以表郡,郡言州,州上尚书”,很能说明当时奏章上达的正常程序。其中的“州上尚书”可知州郡的信息是直达中央政府的,并不经过当时的郡邸。

  当时一般吏民的上书都由公车司马负责受理,【[18]】然后再移交行政中枢尚书进行处理。如西汉的未央、长乐、甘泉宫的四面都有公车司马负责受理臣僚吏民的章疏,王莽时期则改由命谏大夫四人,受章疏以通下情。【[19]】至东汉这种公车司马受理臣民奏章的情况仍未改变。【[20]】

  而公卿郡吏这类级别较高的官员章奏的受理,则专门由侍御史负责。【[21]】由此可以说明州郡章奏的上达另有正式的受理机构,这意味着州郡的奏章可以直达侍御史。通常情况下未必还要经过驻京师的邸去中转上达。

  以上的分析表明,汉代州郡的章奏上报并不一定要经过邸来负责中转。上面“通奏报”中的“奏”与“报”在汉代未必都经过了邸。邸在当时并没有负有“通奏报”的传播职责。

  这一点,与唐代的邸区别很大。唐代的进奏官“既为所代表的地方长官呈递章奏,下达文书,办理需要和政府中枢各部门请示汇报联系交涉的各项事宜,也为地方了解、搜集和通报各项政治消息。”【[22]】

  最后,这里的“通奏报”不排除还可以作出另外一种解释。

  据《汉书·卷八六·何武传》载:

  时武奏事在邸,寿兄子适在长安,寿为具召武弟显及故人杨覆众等。

  这条史料可以证明邸在当时可能主要还是作为一种州郡官吏到京师上奏时的栖宿之所。邸根本不履行“通奏报”的职责。史书有这样的相关记载。司马相如曾被上计吏带往京师,待诏托身于郡邸,任会稽太守后回邸,邸丞叫上计掾一起来鉴定其会稽守印绶的真假。可见当时的上计吏亦居于邸。又如《全汉文·卷三十三》载应顺的上疏,在疏中应顺建言为了方便当时的上计吏朝会,朝廷应该给百郡的上计吏提供馆舍。【[23]】这些事实都能证明地方郡国的官吏上奏时一般在京师都有固定的邸所。邸为通奏报官吏的朝宿处。

  据此,似乎可以将徐注有关汉代邸的“通奏报,待朝宿”理解为郡吏或诸侯在通奏报时的朝宿之所。(这种解释得到秦汉史专家林甘泉先生的认同。)【[24]】

  结合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戈氏的“邸通奏报”说本身不足为据,汉代的邸并不象唐代的邸一样具备呈递章奏、下达文书的传播职能,它主要作为郡国诸侯通奏报时的朝宿之所。邸既然不能通奏报,那么在汉代是否还有可能存在邸报呢?

  二 汉代是否有邸报?

  
戈公振推测汉代有邸报,其证据之二是当时可能已有邸报能传报朝政消息。

  其史料依据是:

  “帝所谓燕王何由知之者,意或彼时已有邸报传知朝政之事,特史书未明言之耳。” 【[25]】

  昭帝即位后,有人诈作燕王上书,攻击大将军霍光,被昭帝识破了阴谋。当时昭帝生疑的是:所诈燕王上书中所提之事皆系近期京师发生的,“未能十日,燕王何以能知之?”按此线索追查,“上书者果亡”。

  事实上这里的“未能十日,燕王何以能知之”,昭帝据此判断的可能依据就是:邮程往返有时,燕王要知道这些京师近事可能至少需要十日。这里的问题是正常情况下是谁通过邮驿给燕王提供有关京师近事的消息?戈氏据此推测当时可能有邸报传知朝政之事,只是史书没有明言是邸报。

  汉代的邸既然只是通奏报时的朝宿之所,它并不能象唐代邸一样专职的上呈章奏、下达文书、传报朝政消息,那么当时到底有没有戈公振所推测的汉代邸报?这里戈氏的推测是否符合汉代的历史实际?

  汉代的邸实际上还不是正式的负责通奏报的传播机构,当时更不可能存在以传报朝廷信息为主的正式的成型的邸报。我们发掘的如下几条史料就足可证明戈氏上述说法脱离了历史实际。

  反证一:

  《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载:

  帝崩,太子立,是为孝昭帝。赐诸侯王玺书,旦得书,不肯哭,曰,玺书封小,京师疑有变。遣幸臣寿西长,孙纵之,王孺等之长安,以问礼仪为名,王孺见执金吾广意,问,帝崩所病?立者谁子?年几岁?广意言,“待诏五莋宫,宫中讙言帝崩,诸将军共立太子为帝,年八九歳,时不出临。”归以报王。王曰。上弃群臣。无语言。盖主又不得见,甚可怪也。复遣中大夫至亰师上书言……

  孝武帝驾崩后,孝昭帝即位,给各位诸侯王颁赐玺书,发布先帝驾崩、太子登基的消息。燕王旦得到所发的玺书后,不相信先帝驾崩的消息,怀疑京师发生了变事。在这种情况下燕王旦于是派遣三个幸臣去京师以问礼仪为借口探听消息的真实与否。幸臣王孺打听到了相关的消息后回来汇报,但燕王旦还是对这些消息的准确性表示怀疑。

  由这条史料我们可以发现,假如当时的邸如果真能起到待朝宿、通奏报的作用,那么皇帝驾崩与太子登基这样的重大消息肯定早就有国邸传报给了各地诸侯王。在这里燕王旦根本用不着再特意派自己的幸臣去相隔数千里的京师探听玺书所言消息的虚实,王孺也用不着去找执金吾广意探听消息,这是其一。

  假如当时的邸如果真能起到将朝政信息传报地方的作用的话,那么燕王旦对后来幸臣王孺探听到的消息就不会怀疑其准确性。因为邸报与幸臣探听到的消息可以相互印证,很容易确证出消息的真伪性,这是其二。

  由此可以推测,当时的邸可能还并没有完全履行起传报朝政信息的传播职能。

  另外,与此相似的材料还有《淮南衡山传》载:

  中尉入淮南界,宣言赦王。王初闻公卿请诛之,未知得削地。闻汉使来恐其捕之……诸使者道长安来,为妄言,言上无男,即喜。言汉廷治,有男,即怒。以为妄言非也。

  这条史料能进一步说明两个问题:

  一方面,诸侯王和京师之间有着一定的信息传播渠道,京师的一些有关于诸侯王的决策消息可以直达诸侯王。这里的“王初闻公卿请诛之,未知得削地。”,是有关于对淮南王谋反处理方案的信息,淮南王能及时的知道朝廷的这些决策,肯定有其消息渠道,至于这些信息是通过诸侯邸获知还是秘密通过与京师王公大臣的私信往来获知,此点尚不清楚。

  另一方面,当时的诸侯邸可能还并没有负责全面给诸侯王提供有关京师的各种消息。否则不会出现“诸使者道长安来,为妄言,言上无男,即喜。言汉廷治,有男,即怒”这种情况。从长安来的使者之所以能够就有关皇帝有无既定的继承人的问题信口雌黄的提供消息(即“为妄言”),说明当时淮南王对当时的宫廷消息并不灵通。

  反证二:

  《华阳国志卷十上先贤士女摠赞论》载:

  何霸字翁君,司空武兄也。为郡户曹。刺史王尊将之官,移诸郡不得遣迎,太守唯。霸白宜往,太守遣霸。尊大怒,霸对曰,太守遣霸,非修敬也,以去京师久,迟知朝廷起居耳。尊遽下车,持节对之。

  这里何霸为了找到迎接刺史王尊到任的借口,不惜以“以去京师久,迟知朝廷起居耳”为理由。这条理由的大意是郡太守自上次离开京师已有很长的时间,对朝廷皇帝起居状况知之甚少,所以迎接新官王尊的到来并非是出于尊敬之意,而是想从京师过来的刺史王尊处了解一下朝廷皇帝的起居状况。听此理由后,王尊止怒并“持节对之”。这条史料很能说明当时的地方郡守并不能及时知道京师皇帝的起居近况。

  反过来说,假如当时存在邸报的话,皇帝的起居,京师的近事,这些都应该是邸报的传报内容,而作为一郡的最高长官郡太守,这些信息又岂能不知道,还要由新从京师过来的刺史处探听、禀告呢?由此可以说明,当时可能并不存在有如唐代一样以传报皇帝起居信息为报道内容的邸报。

  反证三:

  《后汉书马援列传》载:

  建武四年冬,嚣使援奉书洛阳。……及还,以为待诏,使太中大夫来歙持节送援西归陇右。隗嚣与援共卧起,问以东方流言及京师得失。

  流言即传言。它是当时民间的一种舆论和意见。马援奉隗嚣之书出使京师洛阳回来后,隗嚣与之共卧起,以打听东方诸地的有关传言以及京师方面的政事消息。

  从这条史料我们可以知道,假如当时信息传播发达,存在传报于各地的邸报的话,隗嚣作为一个堂堂的将军根本用不着为了探听一点东方诸国的传言和一些京师方面的消息而与援“共卧起”。可见当时信息的不灵通,亦可见在当时信息不灵通的情况下,有关政事消息的被重视程度。由此可推测邸报出现的可能性很小,否则不至于存在上面的这种情况。

  反证四:

  《搜神记·卷十八》载:

  博陵刘伯祖为河东太守,所止承尘上有神,能语,常呼伯祖与语,及京师诏书诰下消息,辄预告伯祖。

  据《后汉书·卷六十七·党锢列传》载,刘佑,字伯祖,中山安国人,安国后别属博陵。刘佑曾任职过河东太守。这条史料的大意是后汉刘伯祖任河东太守时,其所居住的屋顶上有神灵,能说话。京师下达的诏令消息,神灵常常预先告诉伯祖。这条史料尽管是神话但能反映汉代两个实际问题:

  一是当时京师的消息如诏令等地方郡国不能及时提前知道,伯祖只能通过自家的神灵预先告诉这些消息才能提前获知。神灵预先提供京师消息这一点与后来唐代的进奏院状报提供京师消息的情况有很大的雷同。唐代的进奏院状报“所提供的官方信息,往往比正式公文早”。【[26]】由此可以反证后汉时期可能还不存在能象唐代一样提供比正式官文书信息早的邸报。

  二是汉代地方郡守当时确实可能没有正式的固定的提供朝廷消息的渠道。更不用说邸报。否则用不着神灵来给河东太守提供京师诏书的告下消息。从这点也可以推断,汉代尽管有邸,但当时的邸可能并不如唐代的蕃镇邸一样专职传报朝廷消息给地方。否则的话刘伯祖可以凭借郡国邸来获取京师消息,根本用不着神灵来帮忙。

  反证五:

  《论衡·须颂篇》载:

  从门应庭,听堂室之言,什而失九。如升堂窥室,百不失一。论衡之人,在古荒流之地,其远非徒门庭也。……圣者垂日月之明,处在中州,隐于百里,遥闻传授,不实。形耀不实,难论。得诏书到,计吏至,乃闻圣政。是以褒功失丘山之积,颂德遗膏腴之美,使至台阁之下,蹈班贾之迹,论功德之实,不失毫厘之微。

  这里王充在谈到对圣政褒功颂德时由于地处偏远,苦于政事信息的严重不足而难加评论。慨叹自己假如处于台阁之处(有机会接触丰富的时政素材),一定能做到评功论德不失毫厘之差。另外我们也获知,他由于“处在中州,隐于百里”,凭借“遥闻传授”获取的信息可能有很多的“不实”之处。不实则难加评论。所以只有当诏书到达州郡、上计吏自京师回来之后才能听到真实的有关“圣政”的消息。

  从王充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

  一 当时地方要及时了解朝政信息是比较困难的。只有通过诏书和上计吏才能获知“圣政”。这是当时比较正式的官方渠道。

  二 地方获取有关朝政信息的传播渠道可能有两种:

  一种为非正式渠道“遥闻传授”,怎么个传法不是太清楚,但很可能是当时人际传播中的口耳相传,由于这种方式是“遥闻传授”,所以才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产生王充所认为的“不实”之处。这是一种非正式的新闻渠道。

  一种为正式渠道,即通过诏书、郡计吏等获取朝廷的政事信息。这类信息真实可靠。

  王充是东汉时人,而且曾有过在郡府任职功曹的经历,其所述应该是比较客观的事实。由其叙述我们可以推测,假如其时存在邸报的话,其论述时肯定会有所涉及。而绝对不会说“得诏书到,计吏至,乃闻圣政”。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到东汉时期可能还没有正式出现有关传报圣政(皇帝功德和惠政)的邸报。当时地方郡国获取政事信息的正式渠道之一是“诏书”,它尽管能广播皇恩、褒赞圣德,但它最多也还只是中央的官文书而已,并不属于邸报的范围。这一点我们曾另有文章论述过。【[27]】

  以上五条史料表面上看来尽管彼此孤立,但集中揭示了同一个问题:

  两汉时期的邸并没有象唐代蕃镇邸一样专职履行给地方传报朝廷消息的传播职能,当时也更不可能存在着以文字为载体的书面形式的由京师所在的邸发行和传播的邸报。正如方汉奇先生所言:“有了邸,并不一定就有邸报。”【[28]】因此戈氏关于西汉昭帝时期就已有邸报的推测是不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的。

  三 汉代是否允许探报?

  
针对戈氏的第二条证据,黄卓明先生认为,燕王旦之所以能及时获悉这种情况,只能是得之于探报【[29]】。也就是说可能得之于邸的探报。汉代是否允许探报?当时的邸能够探报吗?

  实际上,两汉时期存在着严厉的传播控制。当时的统治者为了加强思想统制,常常采取强硬手段禁止密籍的传播、禁止私人撰史、禁止泄露皇室消息、禁止传报朝廷“机事”、剥夺臣民的言论自由、以言治罪、明确时政消息的知情范围、用儒学思想来统制和钳制人们的思想和舆论等等【[30]】。聚焦到朝政信息的探报这一点而言,当时的传播控制尤为严厉,惩治也非常残酷。其情形是:

  一方面严禁中央官吏和地方官员的私交往来,严防朝政消息的泄露。

  为了防止泄露宫廷消息和朝政消息,汉代规定在中央任职的官员不能私下和地方官有任何的私交与往来。中央的官员常常“不与诸郡交通”【[31]】,或“常闭门不与交通”【[32]】,或 “自非公事,不通州郡书记”。【[33]】他们有的“职典枢机,以谨慎周密自著”;【[34]】有的和兄弟、妻儿聊天也“终不及朝省政事”;【[35]】有的任职数十年“与宾客语,不及国家”。【[36]】 这些人都掌握着各类大量的朝政消息,但从无泄露与传报。

  另一方面则严惩朝政消息的泄露者。当时有两大罪名:

  泄露朝政消息罪——“漏泄省中语”。

  汉代禁省是皇帝日常居住的区域,【[37]】它包括皇帝听政的宫禁、三公等中央军政部门。禁省内的朝政信息一般严禁外传。为此设有“漏泄省中语”的罪名。许多朝臣因为“漏泄省中语”而受到严重的处置。如西汉的陈咸为御史中丞时,因为“漏泄省中语”【[38]】而被捕下狱。东汉和帝时,太仆袁敞因其子和尚书郎张俊交往“漏泄省中语”【[39]】而被免职,其子和张俊被捕下狱,袁敞最后自杀。类似的情况还有西汉的高官京房、贾捐之等都因为泄露朝政消息而被处死。【[40]】

  刺探、传抄朝政消息罪——“探知尚书”。

  汉代的尚书台作为国家的喉舌机关,它负责信息的上达和中央政府的信息发布,是一个重要的朝政信息集散地。一些官员常常去那私下打探朝政消息或将朝政消息传抄出来,当时的帝国政府为此专门设有“探知密事”、“探知尚书”罪【[41]】。即探听尚书台的朝政消息并将消息抄传宫外。这在当时是一项严重的犯罪。

  东汉顺帝时,侍中杨伦凭借自己的特殊身份前往尚书台“探知密事”【[42]】,被人举报后判刑三年,丹阳太守韩演因为他的从兄替南阳太守“刺探尚书”【[43]】而受到牵连。汉宣帝地节年间,负责尚书机构事务的主管官员贵戚权臣霍山因为把宫中的机密文书抄写出来最后犯“写秘书”【[44]】罪被迫自杀。当时的太常苏昌因出借霍山秘书而受到牵连被免职。【[45]】尚书中的机密文书往往事关朝政消息,可见在当时是不允许私下抄录外传的。

  那些刺探或抄写朝政信息的人之所以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主要是因为其行为给统治阶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正如《汉书王莽传》所言:“泄漏省中及尚书事者,机事不秘,则贼害成也。”这些信息的泄漏容易危及统治阶级的利益,产生贼害,所以一般他们被严禁探听和传报。

  汉代宫廷消息和朝政消息受到如此严密的传播控制,惩治手段也如此严厉,既不准泄密,更不准私下打听、抄写复制和对外传报,甚至连中央官员的私交往来都受到了严格的节制,诸侯王就更不能在未被召见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自己的领地前来京师打探消息。试想在这种传播控制条件下的邸能探报并将探报所得的朝政消息公开发行和传报吗?

  由此可知,汉代朝政消息控制如此严密,探报被严令禁止,汉代邸因而失去了获取朝政消息的源头和手段。更遑论当时会有公开传播的“邸报”了。

  我们非常赞同姚福申先生的观点:汉皇朝完全不同于对飞扬跋扈的藩镇姑息迁就的晚唐政权,它有坚强的实力为后盾,不会允许留驻京师的藩邸享有公开发行邸报的特权。【[46]】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对于戈公振的汉代“邸报说”,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它只是一种没有充分文献证据的假说,它在我们所列举的上述诸条事实面前很难成立。

  四 结论

  既然汉代的邸不能通奏报,也不能探报,当时更不存在公开传播朝政信息的邸报,那么当时由京师到地方是不是就没有传播媒介来传播当时的朝政消息呢?

  实际上,当时京师和地方之间的信息传播渠道是非常畅通的。最常见的一种是传报京师消息的官方媒介——布告。

  这种媒介传播的信息是公开的,它的传播范围最广泛,而且有着以帝国行政体系为基础的专门的传播机构负责传播,其详情我们曾有专门的论述。【[47]】

  除了布告之外,还有一种非公开性的传报京师信息的原始传播媒介——京师书(即新闻信)。

  当时的州郡获取京师消息的手段就是通过新闻信的方式得到的,而并不是什么邸报。前面戈氏提到的燕王旦不出十日便能获悉京师消息,靠的不是当时的邸报,而很可能就是新闻信。

  地方官员获取朝廷消息的例子《风俗通义·卷五·十反》曾有记载,并直接称之为“京师书”:

  蜀郡太守颍川刘胜季陵去官在家,闭门却扫,岁时致敬郡县,答问而已。无所褒贬。虽自枝叶,莫肯为力。太仆杜密周甫,亦去北海相,在家,每至郡县,多所陈说,笺记相属。太守王昱,颇厌苦之。语次:闻得京师书,公卿举故大臣刘季陵,髙士也,当急见征。知以见激,因曰 ……。

  这里是太守王昱“闻得京师书”,获知朝廷公卿举荐了去官在家的大臣刘季陵,朝廷正在急征之中。消息的准确与否我们暂且不论,由这条史料我们可以知道,郡太守获知京师消息的传播媒介“京师书”,实际上是新闻信而不是“邸报”,其特征是:

  这封京师书的内容是有关官吏的任免启用。由“当急见征”可知当时刘季陵还尚未正式启用,这封京师书只是有关其启用前的一点风声,即小道消息,信中谈到公卿举荐刘季陵的事实是新近发生的,可知该京师书不同于一般的书信,它的时效性很强。因此单从传播内容上看,这封京师书完全属于邸报的范畴。但它到底是不是就是当时原始的邸报?

  从传播范围来看,这封京师书只有郡太守知情,连卸任的高级官吏太仆都不知道这样的消息,可见京师书所讲的内容并没有在官员内部得到广泛、公开的传播。假如这封京师书属于邸报的话,去职赋闲的高级官吏太仆不会不知悉有关官吏任免的一点风声。由此可知,这样的京师书其传播范围是相当有限的。

  遗憾的是,这里我们无从知道这封“京师书”的发出者和传播者。但从这封“京师书”的传播范围我们可以断定它是一种非公开性的、非广泛传播的小道消息,可以归属于一种较为原始的新闻信,而并非邸报范畴,根本不能等同于后来唐代所产生的成熟的、成型的文字媒体——邸报。

  例不十,法不立。由于史料的短缺,我们这里所例举的尽管有孤例之嫌,但亦由此可以证明:当时的地方郡守和京师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新闻信息传播渠道,这种渠道是否由驻京师的“邸”来负责我们暂且存疑,但有一点是绝对可以肯定的,即当时的传播媒介——由京师提供的消息是以原始的新闻信形式出现的,而不是专门的文字传播媒介——邸报。它与某些学者的推测和描述大相径庭:

  “中国新闻传播发展至汉代,开始有雏形的文字报,有专人专司抄写传递消息,这种报条,发自郡国在京师的馆舍,被成作邸”。 “汉代的邸报,从设邸的年代与政治情势推度,最有可能起于汉初,流行于文景二帝时期。”【[48]】

  “至汉武帝在位时……各藩王与汉武帝之间关系密切,对于京师的政治情报,必定有殷切的需求,而邸报自然应运而生。”【[49]】

  它没有建立专门的传抄机构、传抄内容也不对外公开等等,这种新闻信最多只是一种后来唐朝成熟邸报的最初酝酿与准备,是唐代邸报出现的前奏和先声。

  综上言之,汉代的邸在当时主要履行着提供朝宿的职能,它既不能通奏报,也不能探报,更不能象唐代的邸一样公开传播和发行邸报。和后来几朝的邸相比它还远未成熟。我们并没有发现确凿的史料可以证明它在当时直接给地方郡国诸侯传报朝政信息,更没有发现具有说服力的史料可以证明当时存在着邸报。戈氏所提供的两条论据不足取信。自然其汉代邸报说最终难以确立。

  (黄春平 深圳大学传媒与文化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 )

  (此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年第4期)

  注释

  
[1] 见戈公振:《中国报学史》台湾学生书局民国71年出版,第35页。

  [2] 见戈公振:《中国报学史》台湾学生书局民国71年出版,第36页。

  [3] 见宋周麟之:《海陵集》所收《跋先君讲春秋序后》,转引自方汉奇:《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9页。

  [4] 按:白瑞登曾用英文写了一部研究中国新闻史的专著,此处的注释材料转引自刘家林:《中国新闻通史》上册,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16页。

  [5] 见赖光临:《中国新闻传播史》,三民书局印行,民国72年再版,第8-10页。

  [6] 见曾虚白:《中国新闻史》,三民书局印行,民国73年再版,第66页。

  [7] 原文见《新闻传播与研究》2001年,第2期。

  [8] 原文见陈力丹,《发现“府报”——我国古代报纸的历史前推800年》,《当代传播》,2004年,第1期。

  [9] 见姚福申:《学海泛舟二十年——对新闻学与编辑学的探索》,香港语丝出版社,2001年,第7页,第14页。

  [10] 见戈公振:《中国报学史》,台湾学生书局,民国71年出版,第35页。

  [11] 如黄卓明先生就是这样认为的:“并被颜师古注为“主诸郡之邸在京师者也。按郡国皆有邸,所以通奏报,待朝宿也。””见黄卓明:《中国古代报纸探源》,人民日报出版社,1983年,第12页。

  [12] 见方汉奇:《中国报纸始于唐代考》,《新闻史的奇情壮彩》,华文出版社,2000年,第32页。

  [13] 如《汉书卷七七毋将隆传》载:成帝末,隆奏封事言:“古者选诸侯入为公卿,以褒功德,宜征定陶王使在国邸,以填万方。”如淳曰:“征定陶王使在国邸也。”

  [14] 《汉书·卷八·宣帝纪》载:“犹坐收系郡邸狱。”如淳曰:“谓诸郡邸置狱也。”师古曰:“据《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此盖巫蛊狱繁,收系者众,故曾孙寄在郡邸狱。”

  [15] 《汉书·卷八·宣帝纪》载:有司道单于先行就邸长安,宿长平……单于就邸。

  [16] 黎石生:《邸阁源流初论》,见李学勤主编《简帛研究2000》(下册),广西师大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540页。

  [17] 黄卓明先生认为,所谓的“通奏报”只限于郡国通过大鸿胪上传下达“官文书”。见黄卓明:《中国古代报纸探源》,人民日报出版社,1983年,第18页。

  [18] 《汉书·百官表》载:《汉官仪》云公车司马,掌殿司马门,夜徼宫中,天下上事,及阙下凡所征召,皆总领之。又如《东汉会要卷十九 职官一卫尉》载: 公车司马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宫南阙门,凡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诏诣公车者。

  [19] 《三辅黄图·卷二》载:“王莽改公车司马门曰王路四门,分命谏大夫四人,受章疏以通下情。”

  [20] 《后汉书·百官志·第二十五百官二 》载:公车司马令一人,六百石。李贤注曰:“掌宫南阙门,凡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征诣公车者。”

  [21] 《后汉书·百官志· 第二十六百官三》载:侍御史十五人,六百石。李贤注曰,掌察举非法,受公卿郡吏奏事,有违失举刻之。

  [22] 方汉奇:《中国报纸始于唐代考》,见《新闻史的奇情壮彩》,华文出版社,2000年,第38页。

  [23] 《上言宜给计吏舍馆》:百郡计吏,观国之光,而舍逆旅,崎岖私馆,直装衣物,弊朽暴露,朝会邈远,事不肃给。晋,霸国盟主耳,舍诸侯于隶人,子产以为大讥。况今四海之大,而可无乎?(《续汉·百官志二》注补引《汉官》,“永元十年,应顺上言”。见《全汉文·卷三十三》

  [24] 笔者曾特意就此问题请教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秦汉史专家林甘泉先生,他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史料后认为,“通奏报,待朝宿”非颜师古所言,而是宋人徐天麟的观点,戈公振借用宋人徐天麟的解释而作了发挥,汉邸只是一种朝宿之所,很类似我们今天的地方政府的驻京办事处,它并不具备“通奏报”的职能,更不是用来发行邸报的机构,但不排除它有时也给地方通风报信。由此可以进一步确证戈氏的说法难以立足。

  [25] 见戈公振:《中国报学史》台湾学生书局民国71年出版,第36页。

  [26] 见方汉奇:《中国报纸始于唐代考》,见《新闻史的奇情壮彩》,华文出版社,2000年,第44页。

  [27] 黄春平:《从出土简牍看汉帝国中央的信息发布》,《新闻与传播研究》,2006年第4期。

  [28] 方汉奇:《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一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2页。

  [29] 黄卓明:《中国古代报纸探源》,人民日报出版社,1983年,第17页。

  [30] 关于汉代的传播控制,本人已另撰文《汉代言禁研究》,将发表于《新闻与传播研究》,2009年第2期。

  [31] 《后汉书·卷七六·刘矩传》

  [32] 《后汉书·卷六十一·左雄传》

  [33] 《后汉书·卷五十六·王龚传》

  [34] 《汉书·卷五九·张汤传》

  [35] 《汉书·卷八一·孔光传》

  [36] 《太平御览·卷四三·人事部七十一》

  [37] 汉·蔡邕《独断》“禁中者,门户有禁,非侍御者不得入。故曰禁中。孝元皇后父大司马阳平侯名禁,当时避之,故曰省中。”

  [38] 《汉书·卷八三·朱博传》

  [39] 《后汉书·卷四十五·袁安传》

  [40] 《汉书·卷九·元帝纪》“魏郡太守京房坐窥道诸侯王以邪意,泄漏省中语,博要斩,房弃市。”《前汉纪·卷二十一·孝元一》“漏泄省中语,罔上不道,捐之弃市。”

  [41] 《周礼·秋官·士师职》:“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郑司农注: 国汋者斟汋盗取国家机密事,若今时刺探尚书事。孔广森注:<宋书百官志>曰刺之为言,犹参觇也。写书亦谓之刺。汉制,不得刺尚书事是也。然则刺探者,谓探知密事而私写之。<周礼正义>引,转引自汪桂海著:《秦汉官文书制度》,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99页。

  [42] 《后汉书·卷七九上·儒林杨伦传》

  [43] 《风俗通义·穷通》

  [44] 《汉书·卷六八·霍光传》

  [45] 《汉书·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下》

  [46] 姚福申:《从敦煌马圈湾烽隧遗址出土的简牍看汉代官方新闻传播》,出自姚福申:《学海泛舟二十年——对新闻学与编辑学的探索》,香港语丝出版社,2001年,第7页。

  [47] 黄春平:《从出土简牍看汉帝国中央的信息发布》,《新闻与传播研究》,2006年第4期。

  [48] 赖光林:《中国新闻传播史》,三民书局印行,民国72年再版,第8-10页。

  [49] 曾虚白:《中国新闻史》,三民书局印行,民国73年再版,第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