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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芬 杨肇祎|中国“事实核查”的概念生成、新闻实践与本土语境

作者: 向芬 杨肇祎

发布时间: 2025-10-23

  【摘要】
  文章一方面对中国新闻史上“事实核查”概念的生成过程进行回溯,另一方面对“事实核查”从美国政治新闻界向全球扩散的进程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事实核查”的历史脉络提出了新的分析思路。具体而言,文章将在近现代中国新闻实践中出现过的与“事实核查”有关的说法,置于大公报馆1902—1949年的办刊史中加以理解,分阶段提炼出后置新闻真实、前置新闻真实、辟谣战争和辟谣论政等关键特征,进而揭示“事实核查”理念与中国本土新闻实践相结合的历史脉络。研究显示,尽管大公报馆在办刊实践中形成了多种与“事实核查”有关的说法,但并未形成一个足以彰显中国新闻实践本土特征的统摄性概念。运用“事实核查”概念绝不是以西方概念硬套中国实践,而是为理解中国近现代相关新闻实践找到能指,既避免陷入新造、生造概念的泥潭,又推动中国实践融入全球性规范的建构进程。
  
  【关键词】
  事实核查  新闻真实  新闻实践  新闻事件  《大公报》
  
  美国学者卢卡斯·格雷夫斯(Lucas Graves)曾经做出“事实核查”起源于美国政治新闻的历史认定。在他的叙事中,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客在选举战中以谎言为策略,对此政治记者随即开启了作为专业响应的事实核查。有研究者在进一步追溯后发现:“19世纪早期媒体中的‘信息核对员’就已经出现,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全国性杂志已经有了成型的核查机构。”现有文献清晰地展现了事实核查的美国传统,同时秉持“创新扩散”的线性史观看待美国以外的事实核查发展脉络。如今,当论及事实核查的中国源流时,有些学者认为中国的事实核查是数字时代出现的新现象,起步晚于欧美,在中国新闻事业史上缺少事实核查的部门、机制和人员。然而,这一论断是否正确?正确回答上述问题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中国事实核查实践的历史起点和发展脉络。同时,也有必要弄清,将“事实核查”这一“新概念”与中国新闻实践的“旧历史”对接是否显得牵强附会。
  
  基于此,本文深入历史细节,考察以下一系列问题:在中国新闻史上是否长期存在“事实核查”这种新闻实践?中国是否曾自发地孕育出“事实核查”这一概念?在中国语境中常见的“辟谣”“核实”“校正”等实践与“事实核查”有什么关系?对以上问题展开研究,不仅可以在新概念的映照下观察新闻实践史过去鲜少被关注的侧面,而且有助于中国新闻学界超越西方事实核查“创新扩散”的线性叙事,构建起植根于本土脉络的新闻实践叙事,进而推动中国事实核查实践者基于主体意识参与全球新闻创新、规范制定和媒介治理对话。
  
  一、“事实核查”再认识:现代新闻学概念与中国新闻实践史的桥接
  
  笔者广泛查阅中国20世纪新闻学经典文本和中国近现代报纸杂志数据库,发现最早将英文中的“fact-checking”概念引入中文语境并明确将之译为“事实核查”的是留美中国记者董鼎山。他于1998年撰文介绍美国新闻业,指出:“通常,报纸(特别是期刊)都设有‘事实核查部’,专门核查一篇文字中所提的名字、人物、遭遇等等是否属实。由于日报有时间限制,‘事实核查’(FACT CHECK)比较随便,编辑主要依靠他对记者的信任。”当前国内学界在研究“fact-checking”时主要采用的就是“事实核查”这种译法(此前还出现过“事实查验”“事实检查”等译法)。需要注意的是,中国近代报刊使用“核查”一词表达的多是查明账目的含义,《英文杂志》更是明确将“核查”与“audit”对应起来。目前学界所称的“事实核查”概念则是英文“fact-checking”的对译。
  
  在西方新闻学语境中,“fact-checking”的概念界说有三个鲜明的特征。一是强调本文开篇所述的线性史观,包括从媒体内部核查到外部核查,从核查政客说法到核查平台误讯,从美国政治新闻核查到全球事实核查运动等内容。二是突出以“选择待查声言”“联系声言者”“追踪错误声言”“咨询专家”“展示结果”为基本步骤的实用主义客观性认识论。三是从规范角度将事实核查与党派倾向、行动主义划清界限。需要指出的是,“fact-checking”概念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历了由西方事实核查行动者和研究者推动的概念建构过程:一方面,在能指的建构上,格雷夫斯整合了19世纪初以后出现的“proofreading”“copy editor”“researcher”等具有相近含义的、指称相似新闻实践的语词,并且使用了“fact-checking”这个1938年才首次出现的新提法作为统合性能指,形成“fact-checking”概念在纸质媒体、广播电视、数字媒体、智能媒体时代的能指同一性;另一方面,在所指的建构上,格雷夫斯将事实核查纳入美国新闻业自19世纪以来的“阐释性转向”与“分析性转向”的历史过程,使之与迈克尔·舒德森(Michael Schudson)提出的美国新闻客观性形成的社会历史脉络联系起来,基于这种叙事,事实核查不可避免地在规范维度上承接了新闻专业主义的要求。
  
  经过能指和所指的建构,裹挟了美国新闻实践诸多形态和新闻观念要求的“fact-checking”初现雏形。此后,通过跨国模仿、跨语际译介和全球新闻创新共同体建构等路径,美国的“fact-checking”模式确立了其作为普遍性全球规范的地位。尽管如此,事实核查在全球特别是南方国家的演变历程,仍表现出同美国“fact-checking”模式的明显差异。例如,在中国就出现了关于“事实核查”与“辟谣”的概念探讨和实践争议。这种现象一方面意味着“事实核查”概念的能指和所指建构仍然处于流变过程中,需要研究者主动开展深入研究;另一方面也表明在中国语境下,新闻概念建构受到历史和现实语用的深刻影响。
  
  在中国本土语境中,“辟谣”是比“事实核查”更普遍的一种说法,在现实中有很多以“辟谣”命名的项目和行动。不过,“辟谣”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并不明晰。有学者指出,“‘谣’在先秦秦汉文献中,本指民间流传的歌谣”,被“视为反映各地民风、性格、价值观念、社会风貌的重要信息”。而统治者往往利用“谣”的“观政”功能,故意捏造传闻投放到民间以毁谤政敌,这种行为使“谣”成为“诼”的手段;秦末,“谣”的含义逐渐演化为“(民间流传的)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与当下谣言概念的含义比较接近。在历史上与“谣言”含义相近的还有“流言”“讹言”“妖言”“谶言”“谶谣”等词语,这些用语在涉政程度、归责方式、社会危害等方面皆有差异,但都统合在“谣”的能指下。由此,“辟谣”虽表达了一种对“谣”的否定,但对如何否定、为何否定,学界的讨论并不充分。这就导致“辟谣”与“校对”“更正”等新闻实践概念的边界划分缺少学理支撑,在政治话语上也存在归责的困境。“事实核查”则清晰地表达了事实导向,在维护新闻真实性的立场上构成对“谣”的否定,因而在语义上很好地概括了中国新闻实践者追求真相的各类社会行动,为中国事实核查的自主创新提供了一条符合中国语境和本土经验的实践脉络。
  
  结合上述分析,本文将“事实核查”概念的核心界定为:针对已经存在的、声称是事实的可疑说法,通过批判性验证,给出真值判断或替代性叙事。基于此,为了发掘中国事实核查的历史脉络,本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专业报刊《大公报》作为研究对象。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新闻实践史视角,借助典型案例深入分析报馆的事实核查行动。首先,在新闻事件中呈现《大公报》在面对已经存在的、声称是事实的可疑说法时的新闻实践,分析其历史语境、行动关系和传播效果,让与“事实核查”有关的诸多说法显现出来;其次,基于同义词或共词关系,在《大公报》长时段的报道和评论中追溯相关话语实践从萌芽到概念化或未能概念化的历史过程,以及概念的意义变迁脉络;最后,通过比较“fact-checking”与中国“事实核查”在概念生成语境上的差异,探讨中国是否在本土语境中自发产生了“事实核查”这一概念。
  
  二、追溯概念生成的历史:《大公报》如何指称“事实核查”新闻实践?
  
  本文梳理中国近代报刊《大公报:1902—1949》数据库和近现代新闻学专业著作中与“事实核查”有关的说法,并将之分为五类,分别指向描述可疑说法、信息收集过程、信息分析过程、真伪判定行为和新闻实践目的(见表1)。表1中的大部分说法在以下四个时期都出现过,本文依照数据库中词频变化趋势,选取了最具代表性的时期予以展示。每个说法都在特定的新闻事件中被使用,反映了在特定历史语境下的事件中的结构-行动关系。本文划分了1902—1915年、1916—1929年、1930—1940年、1941—1949年四个时期,并且在历史叙事中刻画了以上各个时期的典型特征。
 
  
  (一)后置新闻真实:姑志未知确否消息,以待相关方面来信更正(1902—1915年)
  
  在英敛之创办《大公报》初期,一则消息只要“核其情形,苟无恩怨,即可据有闻必录之例登之,亦无甚罪过者也”,不至于使一家报纸“陷散布谣言,惑人听闻之咎”。1902—1915年,《大公报》每年平均有75篇报道出现“未知确否”的字样,常与“姑志之”共现。“未知确否”的词频在此后三个时期迅速下降,表明姑且刊登未知确否的消息是办报初期特有的行为。该做法继承了《申报》以及早期商业“信息纸”的“风闻”传统,以营业谋生、广传近事的“传事”为宗旨。
  
  该时期的《大公报》秉持“有闻必录”的原则,如果所闻失实,只需更正即可。在英敛之看来,“君子之过,如日月之食,无心之失,知则必改,亦不失其为君子”。1908年6月29日,《大公报》在报道有人勒索船只税费一事时,公开表明“传闻如是,姑照有闻必录之例,以告有该管之责者”。无论是报馆还是读者,都未觉得揭载传闻不妥。当事方后来致信大主笔称“贵报有闻必录与报例本无不合,但此事委系传闻失实,故敢敬请执事据实更正,用副贵馆大公之名是所切”。在刊登来函后,《大公报》通常会在结尾处注明“以昭核实”,表明已揭示实在情形。
  
  在刊载来信时,《大公报》要求实名来信、匿名刊发,但并不考察信中所称“确否”,这也是一种“有闻必录”。《大公报》来函版面写有字样称“凡既入来函一门其责任自有寄函之人承当与本馆无涉”“书中情节本馆不负责任”等,以示对信中说法概不负责。这种做法后来演变为报载“辟谣”,即报纸刊载官方或名人的“辟谣”信件或电报。
  
  (二)前置新闻真实:初步认识谣言危害,探索消除谣害的方法(1916—1929年)
  
  《大公报》警惕谣言的观念和针对传闻调查实情的做法,最早可以追溯到从1916年开始的王郅隆—胡政之时期。胡政之对谣言多有警惕,特别是认为一战期间战事纷繁,“国人各有利害关系,亦互相传播有利于各自本国之谣言,于是华洋混合之谣言,益风靡社会。虽有识之士,亦苦于无从判断之,常识缺乏者更无论矣”。在胡政之看来,“此种谣言系出奸人之捏造”,“奇异之谣言,更易动浅识之听,或至影响于大局要未可知”。谣言的危害不可低估。
  
  那么应如何消除谣言可能造成的危害呢?在《大公报》看来,除了政府应承担起责任,报馆也当改革办报方略。对政府来说,关键在于信息公开。胡政之认为,当政府公布消息甚少时,“一般国民遂益惶惑”,“若长此秘密,则视听既惑,因疑成谣,因谣害政,殆可断言”,“欲弭谣言,当揭真相”。而在报馆方面,则需要尽可能审慎。1922年《大公报》社评《事实与谣言》写道:“有闻必录,虽曰新闻家之天职,然吾人处于此种特殊时代,对于所得之消息,不论其为何种性质,不得不加以审慎。……丁(引按:“丁”当作“于”)此谣诼事实纷纠时代,对于所得消息之取舍,诚不能不慎而又慎也。”而如果不审慎,则会导致“迷离惝恍,明哲必斥为荒唐,就令据实直书,而影响模糊,前后必滋其矛盾”的后果。
  
  所谓审慎,胡政之认为是判断资料之事实问题,包含准确性与丰富性两个层面。在准确性上,要追求真确的发现和忠实的报道;在丰富性上,要搜集社会事实并予以呈现,供人们自由判断。
  
  该时期《大公报》上涌现不少关于收集信息、分析信息的说法,其中尤以“本报调查”“本社调查”概念最为典型。例如,1917年在“紧要新闻”一栏中针对竞买废旧舰船滋生的“烦言”,《大公报》“就所调查者纪其真确之事实”,其中不仅“据本社调查”刊载事实,而且针对所闻说法开展调查,明确表示“据本社调查尚不尽确实”。及至20世纪30年代,“本报调查”“本社调查”的说法逐渐演变为“记者调查”。过往文献通常将1925—1926年《大公报》的组织变动作为划分其新旧时期的关键节点,但在消除谣害的方法上,新记《大公报》并未改弦更张,而是接续了胡政之时期的探索。这种历史延续性既归功于王郅隆将报馆经营权和编辑权全部交给胡政之,也得益于国闻通信社和《国闻周报》的持续探索。
  
  胡政之清醒地意识到,中国报界尚难以做到“真确的发现”和“忠实的报道”,主要原因是在制度条件上与西方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1919年他从欧洲回国后不无遗憾地写道:“各国报馆,内部有完善之组织,外部有得力之访员,更有通讯社搜集材料为之分类。其消息灵确,舆论健全,实由于此。中国则因报界组织不完全之故,报道歧出,真相难明。”
  
  在20世纪20—30年代,美国媒体内部已经出现制度化事实核查机构和相应职位,但“事实核查”这一概念尚未引入中国。当时国内与之较为接近的概念有三:其一为1922年任白涛引介的《纽约威尔德报》“正误部”,当读者请求报纸更正错误时,该部门必须详细调查材料出处,如果确有错误,则应更正道歉,追究和处分责任人;其二、其三均出自1925年出版的戈公振的《新闻学撮要》,其中“校正员”(proof-readers)除负责文法校对,还需“指出事实上的错误”,“参考编辑”(reference editor)负责提供、编录和整理可供参考的新闻材料。在概念演变史上,“更正”逐渐取代“正误”,“校正”一词也逐步窄化为侧重文字校对的“校对”,“参考编辑”则演进为提供信息的“资料员”和“图书馆员”。
  
  (三)辟谣的战争:国族危机中的谣言政治性与辟谣斗争性(1930—1940年)
  
  1931年9月15日,《大公报》社评指出“有闻必录”是一种轻率报道的不负责任行为,新闻人争快、争奇、炫技,后果是祸害国家利益与国际和平。事实上,《大公报》在20世纪20—30年代逐渐告别“有闻必录”。对“必录”对象的认识发生变化,导致了概念使用方面的变化,特别是该报开始使用具有负面含义的“谣言”一词。起初,《大公报》对谣言的认识仅限于新闻实践。例如,在1930年“辟谣张学良身亡”事件中,日本媒体谣传张学良去世,随后虽有多重信息来源表明张学良平安无事,但都是以电报形式呈现的间接证据,并没有直接资料的证实。《大公报》于当年8月17—18日就近派员探求真相,并在当月20日第3版本埠新闻中刊发《山海关与北戴河》通讯,配发的照片有力地回击了张学良遇害的谣言。这篇通讯的写作方式也颇不寻常:
  
  记者于十五日夜车赴关外视察北宁路水灾,在车中传闻山海关有事,乃在关下车……记者在关勾留一日夜,游览天下第一关及角山等名胜。十七日晨往绥中视察灾况,归途并绕至北戴河海滨……十八日下午记者正与胡若愚氏立谈于路侧,拟即往访张,适遇张氏偕其夫人于凤至女士,乘人力车赴霞飞馆。胡乃请张下车,为记者介绍,谓大公报记者因外间谣重,拟代总司令摄一影以反证谣言之不确。张氏首肯,即下车与记者握手,略道寒暄。摄影时张作谐语曰,“这是死人在这儿照像啦”……外传海滨戒严及检查行旅实无其事也。
  
  通讯以近乎“流水账”的方式,将记者历时四天的走访过程全盘托出——不仅提到“在关下车”的细节,而且将游览名胜等看似与新闻事件无关的活动如实交代。记者如何偶遇张学良、于凤至夫妇,如何与张学良握手寒暄,这篇通讯对这些细节更是进行了详细的描写。通过对调查过程的描摹,这篇通讯稿不仅为核实张学良并未遇难的事实提供力证,而且一并澄清了由该谣言引发的一系列传闻,如“海滨戒严”“山海关有事”等。相较《申报》《新闻报》《中央日报》等其他报纸,《大公报》采用了更为直观的信息提供方式,可以说是对此次事件报道细节最多、过程呈现最完整的媒体。
  
  在“辟谣张学良身亡”事件后,《大公报》认为日本记者“未必存心造谣、故意诽谤”,而只是忽略了报纸对社会公众的义务和责任。这种观点未能透视日本媒体的动机。事实上,日本已经开始整合媒体机构,将之纳入战争轨道,建构国家总体战的舆论动员机制。此后,随着日本媒体造谣行动变本加厉,《大公报》才逐渐意识到日本媒体行为的本质是一种动机不良的国际宣传活动。1932年10月8日《大公报》第2版刊载社评《日报之造谣诅咒》,痛斥日本军国主义的造谣是为“增加日本在国际宣传之重量”,以亡中国为目的,并指斥日方的“刊谣”“造谣”均是出于舆论攻防需要而有意为之的言语行为。
  
  “谣言”“刊谣”“造谣”始终是负面概念。具体来看,这些概念的负面含义随着新闻实践的变化经历了从“后果论”到“目的论”的变迁,谣言的政治性逐渐显现。正如民国学者杨季所说:“若夫传报消息之质量,每每有优劣,详简,偏正等差别,甚至有杜撰捏造为谣言,以迷惑民众听闻者,实皆出于消息传报之范围以外,已形混入‘意见宣传力’之成分矣。”
  
  面对日本的谣言攻势,中国报界的武器之一是“暴露性宣传”,即对日本谣言进行“暴露”。1938年《大公报》汉口版短评揭露“完全无根”的“日本的恶谣”,呼吁国际社会不要被谣言欺骗。1939年《大公报》重庆版社评提出“以战辟谣”的口号,既揭露日本“以汉奸代替兵力,谣言代替子弹”的“政治进攻”野心,也指出粉碎谣言“唯一有效的办法是抗战”,“连打几个胜仗,谣言不辟自息”。词频统计显示,1930—1940年,《大公报》每年平均刊载包含“辟谣”字样的文章47.5篇,远高于1902—1915年的0.23篇和1916—1929年的18.57篇。诸多与之相关的说法也出现词频跃升,如“驳斥”“否认”“揭穿”等表达鲜明态度的动词,以及“无稽”“无根”等情感丰沛的形容词。1939年,张季鸾在评论《抗战与报人》中对香港报业提出“对于国际消息之不正确者,随时释明”的期望,尤其是认为对日本传播的“绝对无根的恶谣,就应当一致指斥”。1942年9月16日《大公报》重庆版第2版社评《对敌宣传周》指明,“暴露事实已经就是最好的宣传。把日本军阀丑恶的罪戾,暴露给日本人民,就是我们对敌宣传的目的了”。在“暴露性宣传”这一说法下,战时新闻和对敌宣传实现了有机统一。
  
  需要指出的是,《大公报》并非当时唯一的重视谣言政治性的报纸,左翼报刊对此的感知更加敏锐。《抗战生活》曾以“硬刀子”比喻日本军阀的飞机大炮,用“软刀子”指代“谣言攻势”和“政治宣传”。更进一步看,早在1925年五卅运动中,《工人之路》就揭露了英帝国主义以造谣污蔑劳工的实质,《申报》则大篇幅刊出《辟〈诚言〉》广告,印制《〈诚言〉是英国人的谣言》传单,并在上海分发。然而,这些生动的历史经验由于未能得到系统的总结和有效的普及,故而无法进入社会知识范畴,致使《大公报》不得不在新闻实践中开展有关谣言政治性与辟谣斗争性知识的再发现。从理论层面看,当时的新闻学界未能将战时新闻实践转化为学理性知识。以储玉坤的《现代新闻学概论》为例,该书成于1939年,是国民党政府指定的唯一一本大学新闻理论教科书,作者曾供职于《申报》、《新闻报》和哈瓦斯社等中外媒体,有在多所大学从教的经历,可以代表战时中国新闻学界的学术水准。该书虽然正确地指出,日本同盟社是“日本唯一的官方宣传机关……以宣传为第一的通讯社所发出的消息,如何能希望它正确呢”,但是相关内容点到为止,仅作为对世界各国通讯社的简要介绍,没有开展更深入的分析。该书有专门一章论及战时新闻,其中将“战时新闻采访”与“战时国际宣传”分列两节,在新闻部分强调记者“要有正确的认识”,而在宣传部分只关注消息是否有利于国家。这样的章节安排将新闻真实与政治宣传区分开来,无法将“暴露性宣传”及其相关的新闻实践提炼为学理性知识。
  
  (四)辟谣论政:国共斗争中报馆的政治表达与制度建设(1941—1949年)
  
  1941年,国民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谣言的政治性与辟谣的斗争性,故而发动宣传和执法机关来处理谣言。邵力子在呈送蒋介石的电报中屡次提请蒋注意日本《国民新闻》等报刊的国际谣言,指其“尽力造谣离间中苏”。蒋介石在1941年的“中央纪念周”活动上专门指斥日方谣言。依据当时刑法条例,“凡散布虚伪消息以图淆乱人民视听者,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以五千元之罚款”,国民政府警察机关对“散布有关日方动态各种谣言之不法份子”加以逮捕和严惩。当然,国民政府辟谣活动的斗争性并不只有对外抗日的一面,还有对内开展反共舆论战行动的另一面。这一现象在1945年后国民党官方报刊上有明显体现,这些报刊多次公开发表针对新华社、《新华日报》的所谓“辟谣”新闻。
  
  在1941年之后,随着“第二次反共高潮”的爆发,国共矛盾再度表面化。在愈来愈强的党派张力下,《大公报》虽以“第三条路线”为掩护,但仍不可避免地陷入国共冲突中,新记《大公报》从支持政府抗战,到在国共内战中为蒋政府摇旗呐喊,其“国家中心论”的主张是一以贯之的。不过这种“国家中心论”也只停留在主张的层次,而未上升为报馆的编辑方针和行动路线。试比较如下两个新闻标题:《延安新华社造谣,竟诬国军以美械进攻中共军,继借此以发动内战中伤盟谊》(《中央日报》1945年8月22日)和《陕坝当局谈,驻军并无美式装备,亦未向中共军进攻》(《大公报》1945年8月22日),从新闻标题可看出,《大公报》虽对中共持负面态度,但在叙事上仍是“对事不对人”。查阅《大公报》历年报道,未见报馆直接指责中共“造谣”之语,只是在转发中央社电或报道国民政府“辟谣”行为时有此说法,此举同《中央日报》借“辟谣”直接攻击中共形成对比,也不同于《大公报》在针对日媒报道进行辟谣时的直接态度。在涉“谣”文本中,《大公报》表现出维护国家但不服务政府的立场。特别是当国民党的造谣愈演愈烈时,《大公报》天津版1946年5月30日在第2版发表了社评《论宣传休战》,极力反对其“下流得骂街造谣”的宣传战。
  
  根据笔者对所有提及“谣”一词的报载文本所在栏目分布统计(见图1),1930年以前的涉“谣”报道主要出现在“国内要闻”“本埠新闻”“紧要新闻”等栏目。1930年以后“社评”“短评”两个栏目渐占主导地位,《大公报》着力借助“辟谣”的言语行为表达立场,主要方式是做出“谣言”判断并配合相应评论。1942年后“社评”栏目的涉“谣”报道数量最多。可见,随着抗战形势的变化,《大公报》出现了从“事实性辟谣”向“意见性辟谣”的重心转移。
 
  
  侧重于意见性辟谣并不意味着罔顾事实。为了给撰写评论提供事实基础,大公报馆在抗战结束后开始推动建立资料制度。资料室的业务主要包括看报、圈报、剪报、贴报、分类、编号、归档。“二十余种报各用不同的观点和体裁,报道同一的消息”,资料室则要“在文字的缝隙中,呈露出事实的状貌”。在这些做法的基础上进行学理总结,便形成了以“资料”为代表的一些有用概念。1941年中美日报读讯会编《新闻学的基础知识》将新闻的职能界定为“供给正确消息”和“代表严正舆论”,也说明事实与评论实现了有机结合。至于“供给正确消息”的操作方法,该书主要归于编辑工作。编辑在汇集资料之后和整理资料之前,需要对资料进行选择。为此,编辑需要“检举新闻毒素和错误”,“辨别新闻的真伪”。这些“毒素”包括:“(一)以‘风闻’和‘传说’作根基的讹传;(二)含有敲诈和攻讦的性质;(三)失却时间性的新闻;(四)有宣传作用的广告新闻;(五)个人主义式(吹和拍)的新闻。”萨空了撰写的1946年版《科学的新闻学概论》详细勾勒了编辑部的组织架构,其中在“资料科”下不仅有“参考资料撰译股”负责解释说明文字的写作,而且有“图片书报供应股”负责图片照片分类保管。此外,还有“校勘科”负责校对工作。不过,在查询1947年大公报馆全体职员简录时,未见专门负责核对事实的报馆部门。根据以上历史追溯,可以初步判断,《大公报》在1930年以后形成了“事实核查”的新闻实践方式,但并未形成“事实核查”的制度规范。在笔者所见范围内,中国近代新闻学界未对《大公报》“事实核查”的新闻实践方式加以概念化、理论化,致使这些中国经验被长期忽视。与“谣言”“刊谣”“辟谣”等本土概念相对照,《大公报》的事实核查实践既有明显差异,也有交汇融通之处。
  
  三、比较语境下中国的“事实核查”新闻实践
  
  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fact-checking”的概念化处于早期的模糊阶段。美国大众杂志《科利尔周刊》(Collier’s Weekly)在1938年为《时代》(Time)杂志刊登的广告中最早提及这一职业名词:“时至今日,《时代》的读者数量从最初的1.8万名增长到70万名……它的研究员和事实核查员从2名增长到25名。”起初,核查员(checker)是研究员(researcher)职位的简称,承担的工作包括为其他人写的文章进行事件背景调查以及寻找细节和支撑材料。当文章的写作和编辑工作完成后,核查员还要进行最后的核查,以确保终稿的准确性。到了20世纪40年代,核查员的职责有了新变化,不仅要保证某个事实的准确性,而且要确保多个事实加总后表达的含义准确无误。核查员的工作长期由女性承担。这一情况在1971年《新闻周刊》杂志遭到性别隔离投诉后发生改变,这一职位更名为“记者-研究员”(reporter-researcher),其后开始有男性承担这项任务。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时代》虽然保留了核查员岗位,但是确保事实准确性的责任更多被转嫁到作者身上,而核查员也被要求做更多的新闻报道。职位名称的变化是新闻业职业管辖权动态变化的产物,随着近年来在线事实核查网站的陆续建成,概念化争议从职业领域拓展到方法领域。其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争论来自“fact-checking”“verification”“debunking”之间的混淆。2017年,国际事实核查网络(International Fact-Checking Network,IFCN)主管亚历克休斯·曼扎利斯(Alexios Mantzarlis)对此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并得到了学界的认可,从而厘清了“fact-checking”在实践领域的概念边界。
  
  中国当下的“事实核查”概念虽然直接来自数字新闻时代英文“fact-checking”的对译,但亦有本土实践的支撑。早在《大公报》的办报历程中,就已经形成“姑志之”“核实”“调查”“辟谣”等诸多说法。这些概念虽然与当前国内外新闻学界流行的“事实核查”概念在含义上有较多交叉,但是彼时的中国新闻界并未形成“事实核查”之类的统摄性概念。中西新闻实践概念化的不同进路反映了新闻知识生产的语境差异,导致此种差异的具体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救亡图存的大环境下,《大公报》长期秉持“文章报国”“为民代言”的文人办报路线,重视事实的实际价值甚于事实本身。胡政之新闻思想的核心在于“舆论”。他认为,要形成“健全而合理的舆论”,“至少应该先把事实真象,赤裸裸地公表出来,供大众之认识与理解,然后根据真知灼见,由少数有识解的人们,无忌惮地加以批评纠正,拿出具体主张”。这表明,发表事实真相只不过是手段,其目的仍在于培育中国舆论,并借由舆论实现文章报国的根本目的。回望《大公报》的办报历程,无论是通讯还是评论,报纸都以表达观点为旨归,即使在新闻事实方面有所错漏,也是可以补救的。1941年,王芸生在得知有关“飞机洋狗”新闻事件的消息后,为表达对国民政府严重腐败问题的不满,在社评中引用“孔家爱犬”的说法。事后,他表明此前仅是“偶凭所闻”列举事例,并刊发了政府部门的澄清来函,间接承认该细节未经本人核实,但辩称“立言之意,全本爱国赤诚,阐明修明政治的必要,偶凭所闻,列举一二事例,并非立论之中心”云云。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相较对事实的客观表述,观点鲜明、情感丰富的“社评”是更有力量的舆论工具,得到了更多实际运用,也更容易被纳入概念知识的生产中。
  
  第二,民国时期的媒介系统与政治系统相互内嵌,导致应对“谣言”成为报馆工作的重要部分。回溯《大公报》史可以看出,应对“谣言”有两种路径:一是在否定“有闻必录”后报纸要尽量避免刊载“内生谣言”;二是在国族危机下报纸要主动与“外生谣言”作斗争。在避免“内生谣言”方面,国民党严苛的新闻检查使《大公报》不得不小心谨慎地开展工作,如胡政之所说,“在当局看来唯有本报是个例外,不肯听话”,“凡是我们的同仁都要特别小心谨慎,以期永远支持下去”。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宣传品审查条例》将“妄造谣言,以淆乱观听者”视作反动宣传而加以禁止,这也是20世纪20—30年代《大公报》探索前置新闻真实的重要原因。“外生谣言”主要是以日本媒体为代表的外国媒体为了特定政治目的而故意生产的谣言。《大公报》在九一八事变后逐渐意识到谣言的政治性与辟谣的斗争性,从而开始主动同侵略者的谣言攻势作斗争,这是“国家中心论”在实践中的表现。在抗战胜利后,《大公报》竭力避免采用这种方式参与党派之争。
  
  第三,民国时期极为有限的办报条件催生了《大公报》依赖报人能力的合作模式,这种组织方式缺少概念化动力。笔者发现,《大公报》1930年以后的涉“谣”文本主要是评论,而报馆内写作评论者,在1926年只有吴鼎昌、胡政之、张季鸾“三驾马车”。在1931年后报馆开始培养新人写作社评,而直到1941年张季鸾逝世,报馆才成立制度化的“社评委员会”。这说明《大公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采用了以个人为核心的“辟谣”评论形式。而在保障新闻事实真实准确方面,则主要依靠记者和编辑的个人能力和专业素养。这一运作方式带来的后果,一是因个人用词风格的差异产生了大量含义相近的说法,如“谣言”“谣诼”“讹言”“讹传”“流言”等,它们被直接应用在新闻文本中;二是对“事实核查”这类需要在部门间协同开展的新闻实践,既缺少完整实践的机会,也缺少将之命名并概念化的动机。
  
  四、余论
  
  本文以中国近代具有代表性的专业报刊《大公报》为个案,将其在1902—1949年办刊实践中出现过的与“事实核查”有关的说法,与源自美国的新闻专业化术语“fact-checking”进行比较研究。本文旨在说明,即便是追求专业性的中国报刊,在中国近现代历史语境下也难以践行其“不党、不私、不卖、不盲”等与“fact-checking”相契合的规范要求。《大公报》在战时自主探索形成了“辟谣斗争”“辟谣论政”等事实核查的中国实践方式,这些实践虽未实现概念化、制度化,却仍展现了在特定社会历史语境下中国新闻工作者对新闻真实性求索而形成的某种样态。此外,诸如《中央日报》、《申报》和一些左翼报刊虽亦有类似实践,但鉴于它们的政治目标和方法路线同美国“fact-checking”模式相差甚远,本文不再赘述。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来自新闻实践史的事件研究,即考察新闻媒体在特定情境、问题与资源下开展的新闻实践和由此产生的新闻现象及其延伸出的关联叙事。笔者认为,1930年《大公报》的“辟谣张学良身亡”事件具有转折性意义:一方面,它标志着新记《大公报》不但完全放弃了“有闻必录”的新闻观念,而且开始探索对社会传言真伪进行判定的方法;另一方面,在国际宣传视野下,该事件表明中国报纸针对谣言的斗争活动并不局限于新闻真实论域,这是新闻媒体在民族危机背景下参与“辟谣斗争”的一种方式。《大公报》在长期的办报历程中形成了针对可疑说法,通过认知过程给出真伪判断或替代性叙事的“事实核查”新闻实践形式。尽管该报在新闻真实领域积累了丰富话语和实践案例,但是早期中国新闻学界和业界未能将这些话语和案例以日常用语或学理知识的方式加以体系化、学理化,因此中国本土化、统摄性概念也难以应运而生。
  
  本文试图将事件分析与事件中的言语分析结合起来,以期“既剥离出复杂语境中的基本概念,又辨析出积淀于特定概念的重要事件”。在民国时期新闻事件中涌现的诸多术语中,只有“校对”“调查”“更正”等少量提法被概念化并沿用至今,而更多的新闻实践形态则由于缺乏现代概念指称而逐渐被遗忘。因此,在当前的新闻学研究中,学者只能用“反假新闻”“新闻核实”等提法,尚缺乏互文的概念。在此困境下,本文使用“事实核查”这一术语绝非以西方概念硬套中国实践,而是力图为尚未经历概念化的中国“事实核查”新闻实践寻求一种在译介之外的统合性能指建构方式。概念史学者方维规指出:“不同语言、尤其是汉语和西语这两类迥异的语言,其概念之间自然不可能有一比一的对应,而只存在或多或少的语义契合。”汉语对一个西方概念(所指)的表述往往纷繁复杂,需要借助相关核心概念来探寻在汉语中可能的表述形式。本文发掘的《大公报》诸说法,都是围绕“事实核查”概念产生的表述方式,都是中国近现代生动新闻实践的结晶,也显示了中国报人已探索形成符合国情的维护新闻真实的目标、手段与规范。
  
  中国早期新闻实践经验受到的关注一度较少。因此,当“事实核查”这种在近现代就已经发生的新闻实践被再次“引入”中国时,曾被错置为“西方新闻学”的产物,这显然是失之偏颇的。本文运用在新闻事件分析中显现的诸多说法开展研究,既可以避免使中国研究者陷入新造、生造概念的泥潭,以求能“从文化自觉的高度来‘发现’概念”,又可以将中国“事实核查”的新闻实践经验纳入当下“fact-checking”指涉的全球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的建构进程。
 
(向芬,文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杨肇祎,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5年第9期,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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